板信銀行被罰貳佰萬元
(本報訊)板信商業銀行因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昨日被金管會核處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日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對板信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處以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板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於92年12月至93年4月間辦理某電子公司相關帳戶之存提款作業,在未與客戶於存款契約另行約定得以其他方式提取存款之情形下,於客戶印鑑不全時,透過行員代為填寫取款憑條即支付大額款項完成取款交易,違反該行內部控制規定。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日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對板信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處以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板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於92年12月至93年4月間辦理某電子公司相關帳戶之存提款作業,在未與客戶於存款契約另行約定得以其他方式提取存款之情形下,於客戶印鑑不全時,透過行員代為填寫取款憑條即支付大額款項完成取款交易,違反該行內部控制規定。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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