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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嚴格查察選舉亮票

(本報訊)各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 席選舉,將於 12 月 25 日宣誓就職日舉行,最高檢察署已通函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指派專責檢察官指揮轄區警、調機關及政風機構嚴密查察,以遏 止賄選、暴力及亮票等不法情事發生。 鑒於以往在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 席選舉中,賄選或暴力介入選舉情形嚴重,有意競選者為監控投票權人有 無確實投票而要求渠等亮票以資證明。惟依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直轄 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 副主席,由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 分別互選之。亮票行為在司法實務上有以涉及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之罪 嫌,提起公訴,並判決有罪在案,本署嚴正呼籲投票人勿以身試法。 最高檢察署已於今(22)日通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明示此次兩項選舉,均係依 各該民意機關組織自治條例(規程)之規定行使職權,選票所載之內容自 應維護秘密,且與國家政務有深切之利害關係,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 (90 年度台上字第 2167 號判決、85 年度台上字第 3252 號判決參照)。且 秘密投票是民主政治重要表徵,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 織準則第 11 條規定,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即係指秘密投票而言,其選票 自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倘確有亮票情事,且事證明確,依法即應主 動偵辦。

最高檢察署說明

(本報訊)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陳前總統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於97年12月12日偵查終結,將陳前總統水扁先生、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馬永成先生、林德訓先生、陳鎮慧女士、陳致中先生、黃睿靚女士、吳景茂先生、陳俊英女士、蔡美利女士、蔡銘杰先生、蔡銘哲先生、郭銓慶先生、李界木先生等十四人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名提起公訴。檢察官偵辦後認為陳前總統水扁先生與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涉嫌共同詐領及侵占國務機要費,共計新台幣1億0415萬2395元;又利用總統職權,藉科學園區管理局於92、93年間以「先租後購」方式,由政府向達裕公司價購坐落龍潭科技園區範圍內之土地並變更為科學工業園區部分,與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及居中牽線之蔡銘哲先生、時任科學園區管理局長之李界木先生等,共同收受賄賂美金1198萬元,其中陳前總統水扁先生、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分得賄款新台幣1億元、美金600萬元;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另於92、93年間,透過蔡銘哲先生居間牽線,以由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先生洩露評審委員名單之方式,協助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先生取得「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而收受郭銓慶先生交付之美金273萬5500元賄款。為隱匿前述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陳前總統水扁先生、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復與子、媳陳致中先生、黃睿靚女士基於共同之犯意,透過兄、嫂吳景茂先生、陳俊英女士、好友蔡美利女士、蔡銘杰先生、蔡銘哲先生、郭銓慶先生等人之協助,分別以掩飾、收受、寄藏或代覓不知情人士幫忙匯款等方法,將前述犯罪所得之款項匯留國外銀行而予隱匿。陳前總統水扁先生犯罪情節重大,不法所得為歷來最高,且犯後一再攻擊司法,並無悔意,以其擔任兩任中華民國總統,於就職時依憲法宣誓「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而竟仍知法犯法,實無可逭,向法院請求予以最嚴厲之制裁。吳淑珍女士利用總統夫人身分,大肆干政,搜刮財物,紊亂體制,敗壞官箴,請從重量刑。陳致中先生、黃睿靚女士以直系血親共犯洗錢罪本得減輕其刑,惟其迄未交代所掌控之海外資產,惡性不輕,請從重量刑。其餘被告因自白或配合偵辦或態度良好者,依法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