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判19年,褫奪公權5年 , 趙藤雄判4年半
(本報訊)台北地院判決主文及簡要說明 (一) A7 合宜住宅案 A7 合宜住宅案 葉世文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 年,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與蔡仁惠連帶沒收。 ※葉世文減刑部分之說明:被告葉世文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惟其曾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表示認罪,並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 400 萬元,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趙藤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魏春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 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蔡仁惠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即葉世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 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與葉世文連帶沒收(此部分犯罪所 得係由共犯葉世文自動繳交)。 ※蔡仁惠免刑部分之說明:被告蔡仁惠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 自首,並經檢察官事前同意擔任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所規定之證人,因而查獲本案 各正犯及共犯,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減輕其刑,復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免除其刑。 2 (二)八德合宜住宅案 八德合宜住宅案 葉世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沒收。 趙藤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即蔡 仁惠包裝賄款後交付葉世文之行李箱)沒收。 魏春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即蔡仁 惠包裝賄款後交付葉世文之行李箱)沒收。 蔡仁惠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