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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超商違公平法遭罰500萬元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 2017,3,16 】 統一超商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經營期間須配合指示或要求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統一超商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並於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於加盟經營關係中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係屬加盟重要資訊,加盟業主應於與有意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予以揭露,以衡平雙方之資訊地位。以本案統一超商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統一超商指示或要求加盟店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進而影響加盟店每月報酬金額,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本案接獲檢舉指稱,統一超商 以缺貨率、報廢率、實銷率等相關數據,要求加盟店須依其指示訂、進貨,如不依統一超商要求訂購商品,統一超商將以績效評分、存證信函、不給續約等事由,迫使加盟店訂貨。據公平會調查,多數加盟店表示統一超商於加盟時未約定,惟實際經營時經常或偶爾要求訂購一定數量的商品或進貨量須大於銷貨量多少,以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例。其中加盟店又表示不依總部要求訂貨曾遭處罰、未遭處罰仍受有警告、須參加相關檢討會議、影響後續加盟店營運評分考核等情。是以,統一超商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標準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爰予以處分。 公平會再次提醒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東森瘦身衣廣告不實,罰20萬元

(本報訊)公平會5日指出,東森得易購(下稱東森公司)及巴第費琳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巴第費琳公司 ) 於東森購物 2 臺刊播「 Bellewear 歐洲同步美體膠囊衣」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分別處 東森公司 新臺幣 ( 下同 )20 萬元罰鍰、 巴第費琳公司 10 萬元罰 鍰 。 公 平會表示,東森公司及巴第費琳公司於東森購物 2 臺推廣銷售「 Bellewear 歐洲同步美體膠囊衣」商品,並宣稱「整個幫你局部代謝你的熱量,所以這一件的布料在國外叫鍛鍊衣」、「國外一件褲子賣 3,000 多塊,號稱你在做運動的同時,這塊布料可以代謝約 20% 熱量,臀部瘦 2.5 公分」、「跟一般賣塑身衣只是緊跟壓縮是不一樣,本身布料有代謝熱量的功能」、「解決脂肪堆積和肌肉鬆弛」、「加速身體新陳代謝,增加身體排汗,燃燒卡路里」、「增加熱量消耗達到窈窕曲線的訴求」、「這一件很棒是因為幫你代謝脂肪的體積」等語,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乃使用案關商品時,可以代謝約 20% 熱量、臀部瘦 2.5 公分、解決脂肪堆積和肌肉鬆弛、加速身體新陳代謝、燃燒卡路里及代謝脂肪的體積等功效,進而可達到「窈窕曲線」的瘦身效果。惟查案關廣告宣稱功效,東森公司及巴第費琳公司皆無法提出相關公信單位的認證或實驗證明資料佐證,係屬虛偽不實,且將衍生交易相對人就案關商品之使用效果有誤認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廣告不實!甲士林建設罰百萬元及甲山林廣告罰60萬元

(本報訊)公平會指出,甲士林建設與甲山林廣告銷售「甲山林水立方」建案,於廣告表示「泳池」,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處甲士林公司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甲山林廣告公司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甲士林公司於去年 2 月在 facebook 網站刊載「泳道……獨擁……私人空中泳池」,以「泳池」並搭配「泳道」之表示,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易產生廣告所表示「泳池」之空間配置,乃可供住戶合法作為游泳池使用之認知,並據以作成交易決定。 惟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意見,系爭廣告表示「泳池」之空間,原經核准用途為「陽台」;「陽台」欲變更作為游泳池使用,應依規定分割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雜項執照。然甲士林公司自承迄今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雜項執照,事後亦無變更計畫,系爭建案於廣告表示可作「泳池」使用,核屬未經建管單位核准變更使用,有違反建築法令而遭查報拆除之風險,故系爭廣告宣稱核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顯已逾一般消費者所能接受之程度,且有引起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係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鷁欣建設廣告不實,公平會罰30萬

(本報訊)公平會 11 日決議 ,鷁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鷁欣公司)興建並銷售「康庭Ⅱ」建案,於房地王網站刊登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爰處鷁欣公司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鷁欣公司於網頁廣告中將「 B2 傢俱配置參考圖」及「 B3 傢俱配置參考圖」之虛線外部分繪製成客廳與臥室之一部分,就廣告整體內容觀之,予一般消費大眾之印象係該廣告的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案關廣告內容之客廳或臥室空間等用途使用。然據新竹市政府專業意見,案關廣告虛線所示部分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陽台」,且鷁欣公司坦承於系爭建案使用執照取得之前後,未就陽台外推部分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則倘系爭建案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致有遭相關法規論處之風險。是以,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生錯誤之認知致做出有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綜上,鷁欣公司案關廣告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壹傳媒案撤回,公平會不審理

(本報訊)公平會表示,有關壹傳媒交易案買賣雙方向公平會申報結合案,因當事人於4月2日申請撤回結合申報,經公平會4月3日第1117次委員會議決定全案中止審理,並於當日(即4月3日)函復申報人。 壹傳媒交易案於去年12月22日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後,經公平會今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買賣雙方即台塑集團王文淵、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蔡衍明、中信集團辜仲諒及龍巖集團李世聰等 4家買方, 以及賣方 香港商壹傳媒有限公司等參與結合事業,均應提出申報並補正相關資料。申報人於 3月8日備齊相關補正資料後公平會進行實體審查,但因為買賣雙方於原預定結合日期3月27日後不再延展買賣合約,故於4月2日解除契約並向公平會申請撤回結合申報。 公平會同時表示,參與結合事業倘日後與他事業進行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之結合行為,而符合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且無第11條之1規定情事者,則依法仍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9民營電廠聯合拒調電費,遭公平會罰63億2千萬

 (本報訊)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 102 年 3 月 13 日第 1114 次委員會議通過,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寮)、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平)、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桃)、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惠)、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能)、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元)等 9 家民營電廠( IPP 業者),自 97 年 8 月迄 101 年 10 月,以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之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該會除命渠等停止違法行為,並處麥寮新臺幣(下同) 18 億 5 千萬元罰鍰、和平 13 億 5 千萬元罰鍰、長生 6 億 4 千萬元罰鍰、新桃 5 億 8 千萬元罰鍰、森霸 5 億 3 千萬元罰鍰、星能 4 億 3 千萬元罰鍰、國光 4 億 1 千萬元罰鍰、嘉惠 4 億元罰鍰、星元 1 億 3 千萬元罰鍰,總計併處 63 億 2 千萬元罰鍰(如附表)。   公平會表示,早期國內電源開發比不上電力需求速度,致台電公司供電備用容量率約僅 5% ,與合理之 15% 左右相去甚遠,造成多次限電,經濟部爰開放民營電廠設置。第 1 、 2 階段獲准設置之麥寮、長生、新桃、和平、嘉惠等 5 電廠自 89 年起陸續商轉,其與台電公司簽約之購售電價格係經由競比得標,此與第 3 階段獲准設置並商轉之國光、森霸、星能、星元等 4 電廠,係依台電公司公告之價格簽訂購售電合約,並不相同;但雙方簽訂之費率結構均為「購售電費率=容量費率+能量費率」,並無二致,其中容量費率係指反應電廠投資之固定成本(主要為資本費),能量費率則反應變動成本(主要為燃料成本)。   公平會接著表示, 92 年至 95 年間,反應煤、氣等燃料成本不斷上揚,但反應資本支出之利率卻逐漸下滑。 95 年 12 月至 96 年 7 月間國內發電用天然氣價格多次調漲,燃氣民營電廠均曾聯名致函台電公司,要求修訂燃料成本計價條款,否則無法合理經營。台電公司於 96 年 8 月至 10 月,與燃氣民營電廠召開多次「燃料成本費率調整方式協商會議」, 同意民營電廠之要求調整並換文修約,以避免民營電廠因短期收支失衡,經營困難。惟考量當...

台銀銀幣廣告不實,遭罰15萬元

(本報訊)台銀銀幣發行17萬枚,廣告卻標明1萬枚,廣告不實,昨(23)日遭公平會裁罰15萬元。 公平會表示, 案關廣告宣 稱 1英兩龍年彩色銀幣「全球限量:10,000枚」,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全球發行量限量1萬枚,惟據臺灣銀行表示係誤植其他款式紀念幣之發行量,實際上該款紀念幣全球發行量為17萬枚。臺灣銀行雖稱發行量並非決定商品價值之首要因素,惟案關商品為2012龍年紀念幣,而按年度或年度搭配生肖之紀念幣,常於年初有眾多業者發行,消費者通常因該類商品獨特稀少性、品質或品牌知名度、設計等特性之吸引而在眾多紀念幣之間有所選擇,作成交易決定。案關廣告宣稱「全球限量:10,000枚」等,對消費者而言具有相對稀少性,有誘引交易相對人作出交易決定之效果。本案實際上案關商品發行量既非如廣告所述「全球限量:10,000枚」,且差距達16萬枚,有使消費者陷入錯誤交易決定之可能,並對其他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比較廣告不實!一二三公司罰10萬元

(本報訊)公平會21 日第1037次委員會議通過,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二三公司)於報紙廣告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 不在104找人」,及天平廣告社寄送之電子郵件載有「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一二三公司、天平廣告社新臺幣10萬元、 5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一二三公司與一零四公司均為經營網路求職之事業,2月5日一二三公司於自由時報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不在104找人」全版廣告,其予人印象為「網路求才之企業有七成以上不在104找人」。一二三公司雖稱其統計yes123求職網刊登之全部企業,未在104人力銀行網重複刊登之比例高達85%,是廣告所稱70%,並無不實之情。但廣告整體予人印象及效果,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之認知為判斷標準,而非以廣告主擬傳達之意涵為依據。一二三公司的說詞,顯然與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的認知有差距。故一二三公司於報紙廣告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 不在104找人」,顯屬引用資料,就他事業之服務內容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比較結果,並使被比較之事業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而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天平廣告社於100年2月8日寄送予客戶之電子郵件,載有yes123求職網為「專屬客服」,勝於1×4人力銀行「業務兼客服」,但一零四公司表示其公司組織設有「客服部」及「業務開發部」,而天平廣告社坦承「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內容,為同業之轉述,而未詳加查證,有所疏失。故天平廣告社寄送之電子郵件載有「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之內容,顯屬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即以臆測為比較,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比較結果,並使被比較之事業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而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momo台廣告不實,罰10萬

(本報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7日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及利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安公司)於富邦購物網站刊載「菁炭元素全竹炭束腰片」商品廣告,宣稱「消除腹部油」,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媒體公司10萬元、利安公司5萬元罰鍰,並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富邦媒體公司及利安公司自99年9月16日起至100年5月23日止,於富邦購物網站刊載「菁炭元素全竹炭束腰片」商品廣告,廣告宣稱「消除腹部油」,予人印象為使用該商品即可以「消除腹部油」達到纖瘦之效果,惟富邦媒體公司及利安公司並無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供佐證,系爭商品使用效果與一般大眾自廣告所得認知有相當差異,系爭廣告宣稱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水泥業聯合行為,遭罰2.1億定讞

(本報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水泥業者,於90年3月至93年底間就水泥之價格、數量、設備、交易對象為聯合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重罰新臺幣共2億1千萬元罰鍰,其中19家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時5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4月間認定各水泥業者確有聯合行為,而判決各水泥業者敗訴,全案已告確定。 公平會指出,此一案件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對我國競爭法之執法均具深遠意義。當初公平會因查處本件水泥業者聯合壟斷案,而榮獲英國「全球競爭評論」(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評選為「2005年最佳團隊(Team of the Year)」,顯見我國公平交易法的執法績效已受到國際肯定與重視。而歷經長達5年的行政訴訟,本案亦經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並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之判斷依據,對於日後聯合行為之實務運作,具重要的參考價值。 本案法院判決的重點主要有: 一、肯認「促進行為」理論,可作為事業間有「合意」的間接證據,而認定聯合行為存在。所謂「促進行為」,指可以幫助業者達成聯合壟斷的共識、偵測或監督彼此有無悖離共識的偷跑行為,或者可以防止新的競爭加入的行為,其樣態多元不一。以本案而言,水泥業者間為了便於勾結與彼此監督而形成資訊交換平台、與國外水泥廠達成互不銷售協議,進而封鎖我國水泥市場、為了助長水泥價格上漲而阻礙水泥替代性產品之利用,並合意淘汰規模較小的業者,以求降低聯合行為的成本、進而閒置或重行分配水泥儲槽等關鍵性設備以強化市場參進障礙,以及統籌分配水泥出貨,而達到協調分配市場的目的等,再佐以我國水泥市場競爭效能確有減損等事證,因此認定各水泥業者間確實有聯合行為。 二、肯認事業間可透過垂直交易限制的方式,而達水平聯合之目的。本案水泥業者限制下游水泥經銷商的售價,實際上具有鞏固水泥業者間水平價格約束的效果,所以此種垂直的交易限制,亦被認定事實上是在遂行水泥業者間的水平聯合壟斷。 三、肯認事業縱然沒有實際出面協商共識內容,但有依協議內容而配合執行者,也會被認定有參與聯合行為。 公平會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公平會的處分,使用間接證據來判斷業者間有無聯合行為,並援用國際間採行的理論與分析方法,代表我國法院在認定聯合行為事證的分析方法上,與國際間反托拉斯法的執法實務方向趨向一致,此項重要實務...

券商公會聯合行為,公平會罰百萬

(本報訊)公平會說,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券商公會)發函所屬會員於承辦上市櫃公司承銷案件,如收取圈購處理費,不得低於承銷價款之2%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券商公會於96年3月7日第2次承銷業務委員會議決議:「承銷商得視案件狀況於詢價圈購公告及承銷公告中明訂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如該承銷案明訂應收取圈購處理費,以向獲配售圈購人收取為限,且圈購處理費不得低於承銷價款之2﹪。」並經96年3月13日第3屆第1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於96年3月15日函知所屬會員。 據公平會調查,自96年3月實施這項決議至99年4月止,共有70件上市櫃承銷案件收取圈購處理費,且其中69件是依決議以不低於承銷價款2﹪之方式收取,故該決議已形成會員依照公會決議下限收費,具有約束事業活動的效果,又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券商公會章程的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在「業必歸會」才能開業的情形下,全國證券商都必須加入公會成為會員,並遵守公會各項決議,倘不遵守,券商公會得依章程,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因此,該項決議影響所及涵蓋全國會員並具有相當拘束效果,且經查承銷相關法規並沒有明定圈購處理費的收費方式,處在同一水平競爭關係的證券承銷商會員,即應自行考量市場競爭狀況,各自決定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或收費比率,以爭取提供承銷服務的機會。 公平會認為,本案券商公會透過決議之方式約束所屬會員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的下限,直接限制會員間相互競爭的交易條件,已經扭曲市場價格競爭機制,損及市場之競爭效能,且拘束對象又是全國承銷商會員,因此被認定已達到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故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廣告不實,富邦媒體罰50萬

(本報訊)公平會今天說,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炳鋒實業有限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二代多功能全身律動搖擺塑身運動機」商品,廣告宣稱「每天您只需要使用10分鐘,相當您慢跑1小時所消耗的熱量」,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處炳鋒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炳鋒實業有限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二代多功能全身律動搖擺塑身運動機」,宣稱「每天您只需要使用10分鐘,相當您慢跑1小時所消耗的熱量」,據炳鋒實業有限公司表示,係依據新浪新聞中心所刊載「甩脂機能甩掉體重?」,及大紀元新聞網所登載「甩脂機減肥效果大於有氧鍛鍊」等報導,提及2009年荷蘭阿姆斯特丹舉辦之第17屆歐洲肥胖會議部分會議內容,而認本案商品有廣告所述功能。惟經行政院衛生署表示,此僅為引述網路新聞及文章,並非針對案關商品所為測試,無法證明廣告宣稱之效果。且炳鋒實業有限公司亦自陳,無法提出客觀經科學驗證之文獻資料以證明宣稱之真實性。故系爭廣告宣稱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盛亞建設廣告不實罰80萬

(本報訊)公平會於本(2)日第1008次委員會議決議,盛亞建設(下稱盛亞公司)銷售「富宇四季」建案(下稱系爭建案),於其海報與DM廣告將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以夾層方式規畫為劇院、韻律館、球藝館、萬書坊等多項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盛亞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盛亞公司於海報與DM廣告,以夾層方式將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劇院、韻律館、球藝館、萬書坊等多項公共設施,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該等1樓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為合法興建供住戶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惟據臺中市政府表示專業意見,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核准圖說並未有夾層設計,該海報與DM廣告所示夾層設計,涉違章建築情事,依建築法第97條之2所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與第5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應立即勒令停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公平會復表示,房屋預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縱建商可以二次施工之裝修方式,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之標的物,惟用戶日後仍須承受遭查報拆除之風險。是盛亞公司於其海報與DM廣告所為違反建築法令之公共設施表示,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慶云獎金制度變更未報備,罰20萬

(本報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月5日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 慶云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新增其他營業所及變更獎金制度,未於實施前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其他營業所及獎金制度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包括代表人、所在地等),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慶云公司95年9月8日原報備主要營業所為苗栗總公司,且另無其他營業所,然有民眾向該會反映其係至慶云公司新竹營業處辦理退出退貨,經該會赴慶云公司主要營業所業務檢查,慶云公司自承於95年9月起即陸續於臺北等地設置10處營業所,負責參加人之教育訓練,及受理參加人簽立參加契約與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事宜,是該等場所確實承辦對外招募參加人等多層次傳銷業務,可認係慶云公司其他營業所,惟未於設置前辦理新增其他營業所之變更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並表示,慶云公司向該會報備之傳銷制度,其獎金種類僅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等,惟經該會調查發現慶云公司於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之際,為獎勵其傳銷事業幹部,依傳銷商品之銷售數量,或達成考核標準者,另設置有「競賽獎金」及「考核獎金」,然未於實施前向該會辦理獎金制度變更報備,亦已違反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食品行店招刊「觀光局輔導」,罰8萬

(本報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5日第1000次的委員會議通過,大仿食品行於店面招牌刊載「觀光局輔導」,並於購物袋刊載「台中觀光局輔導店」,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否經相關政府單位認證或輔導,易為消費者所信賴而作為決定交易之重要參考依據,故相關表示應與事實相符,以免造成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亦避免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大仿食品行雖表示曾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品保協會)輔導,從事接待大陸客來台購物保障等相關事宜,故於廣告刊載「觀光局輔導」及「台中觀光局輔導店」。惟大仿食品行縱為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商店,然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入出會資格之核定及管理考核,係由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依其作業規定獨立運作,而交通部觀光局及臺中市政府並未就大仿食品行有相關輔導行為。是以,大仿食品行所為上開廣告表示乃與事實不符,顯有藉政府單位之署名,以增進消費者信賴,致為錯誤交易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隱瞞公設,瓏山林罰1,200萬

(本報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處1,20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按房屋預售制度之交易特性,預售屋共用部分之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標的面積之計算,為購屋人決定交易與否之重大交易資訊,且由於預售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無從藉由地政機關查得相關資料,倘建築開發業者未於契約中將資訊完整揭露,顯有對交易相對人欺罔之情事,所以建築開發業者應於房地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中,列舉各共有人所分配之共用部分之項目,並載明共用部分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共用部分分攤之計算結果。經查瓏山林公司銷售「瓏山林藝術館」建案之合約銷售總坪數9,929.73坪,權狀登記之總坪數10,392.73坪,增加共用部分面積463坪,瓏山林公司於調查之初表示,該建案共用部分增加463坪係因「施工中所產生之誤差」,其後改稱因公共設施變更設計所致,該公司最終始表示原規劃系爭建案停車場車道擬由車位購買者分擔,然基於所有住戶仍會使用地下室空間,於是將該等車道面積依比例由所有住戶分擔。惟系爭建案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所載共用部分自始不含車道,然瓏山林公司將系爭建案之車道逕自登記為所有承購人之共同使用面積,非但事前未於買賣契約明載,其後亦未於登記前告知承購人,該公司再基於增加之共用部分面積,於交屋之際主張依買賣契約書之找補約定向承購人請求登記面積超出1%部分之價款,藉此獲取高額不當利益。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瓏山林藝術館」建案銷售時之買賣契約書自始未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惟於承購人之權狀登記中增加該共用部分面積,顯係利用交易相對人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以積極欺瞞及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並藉此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核其行為除未符合善良風俗之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秩序外,且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影響整體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對於本案罰鍰高達1200萬元,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預售屋交易制度,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尤其預售屋較其他消費性商品,有「價值高」、「不易流通」...

鳳凰鳴網站廣告不實罰,10萬元

(本報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1月17日第993次委員會議通過,鳳凰鳴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鳳凰鳴公司)於其網站登載「華人世界最大兼差、接案外包網站- Jcase兼差外包銀行」及「台灣最大兼差、接案外包網站- Jcase兼差外包銀行」等,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1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鳳凰鳴公司於其網站瀏覽器標題表示:「華人世界最大兼差、接案外包網站- Jcase兼差外包銀行」及「台灣最大兼差、接案外包網站- Jcase兼差外包銀行」,予人印象為系爭網站於華人世界或台灣接案外包網站市場中,或為會員人數最多、或為網路流量最高、或為營業額最高、或為發案及接案量最多。然查104外包網站之付費會員人數、Alexa 網站之網站流量排名統計數據、98年度之營業額、網站列案之案件成交數量,均多(高)於鳳凰鳴公司所營之jcase兼差外包網站。 鳳凰鳴公司雖稱,jcase兼差外包網站89年成立,係國內最早成立之接案外包之網站,且相關媒體報導亦均認其為國內最大,惟鳳凰鳴公司無法提供具公信力稽核機構所為公正客觀之比較分析資料,以佐證其何以為「華人世界最大」或「台灣最大」之兼差、接案外包網站,況相關媒體報導內容僅是記者主觀之見解,尚無法作為事業宣稱廣告之論據。而鳳凰鳴公司所提供國內接案外包網站每日新增專案數量之統計數據,亦無該等數據來源之原始憑證以資外部檢視真偽。故依現有事證,難謂案關廣告之表示核屬有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國泰生技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20萬

(本報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1月17日第993次委員會議通過,國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負責人、所在地、傳銷制度、參加契約條款與格式及新增商品未依法定期限向公平會報備;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及法定應按月記載之經營資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5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代表人、所在地、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包括代表人、所在地等),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國泰公司係於97年10月3日向公平會報備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經該會99年9月3日至該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代表人及所在地已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新增「北冬蟲夏草高梁酒」(現品名改為「冬蟲夏草金猛高梁」)及「三高寶膠囊」等2項商品,其參加契約條款、格式及傳銷制度亦有所變更,卻未於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核已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依同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及法定應按月記載之經營資料(包括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與商品或勞務銷售數量、金額,及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等),惟查國泰公司皆未依法備置,亦違反上開規定。

麗景反偷拍廣告不實,罰10萬

  (本報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通過,麗景精品休閒旅館有限公司(下稱麗景公司)於網頁宣稱「24小時反偷拍監測」,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麗景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檢視案關網頁宣稱「24小時反偷拍監測」,廣告予人印象為麗景公司經營之汽車旅館備有反偷拍偵測設備,24小時隨時監控偵測,使房客之隱私安全較有保障。然據該會現場勘查結果,該汽車旅館現場人員並不熟悉偵測設備之操作方式及放置地點,能否執行偵測頗有疑義,遑論能執行24小時隨時偵測服務。復查該機型為手持式設備,偵測方式為放置房務人員備品車上全天候開機,縱房務人員24小時輪班,其是否執行偵測難謂有必然相關,且並無提供相關事證佐證偵測範圍可及於全館,況製作之偵測紀錄為每日兩次,亦非24小時每房偵測結果,與廣告所稱「24小時反偷拍監測」顯屬有別。   公平會指出,案關廣告就休憩住宿之招徠效果而言,實際偵測方式顯與案關廣告宣稱「24小時反偷拍監測」差距甚異,難謂符合一般消費者之合理期待,亦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富邦網售「panasonic FX-580數位相機」廣告不實,罰10萬

 (本報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德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輔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panasonic FX-580數位相機」廣告,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富邦媒體公司10萬元罰鍰、德輔公司5萬元罰鍰,並命其等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富邦媒體公司、德輔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panasonic FX-580數位相機」廣告,宣稱商品具「錄影時可變焦」,然德輔公司表示,其未參酌商品說明書,不清楚該相機於錄影時可否變焦;富邦媒體公司則坦承,經查詢後商品並無該項功能。故本件廣告宣稱「錄影時可變焦」內容與事實未合,係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