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公會聯合行為,公平會罰百萬
(本報訊)公平會說,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券商公會)發函所屬會員於承辦上市櫃公司承銷案件,如收取圈購處理費,不得低於承銷價款之2%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券商公會於96年3月7日第2次承銷業務委員會議決議:「承銷商得視案件狀況於詢價圈購公告及承銷公告中明訂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如該承銷案明訂應收取圈購處理費,以向獲配售圈購人收取為限,且圈購處理費不得低於承銷價款之2﹪。」並經96年3月13日第3屆第1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於96年3月15日函知所屬會員。
據公平會調查,自96年3月實施這項決議至99年4月止,共有70件上市櫃承銷案件收取圈購處理費,且其中69件是依決議以不低於承銷價款2﹪之方式收取,故該決議已形成會員依照公會決議下限收費,具有約束事業活動的效果,又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券商公會章程的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在「業必歸會」才能開業的情形下,全國證券商都必須加入公會成為會員,並遵守公會各項決議,倘不遵守,券商公會得依章程,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因此,該項決議影響所及涵蓋全國會員並具有相當拘束效果,且經查承銷相關法規並沒有明定圈購處理費的收費方式,處在同一水平競爭關係的證券承銷商會員,即應自行考量市場競爭狀況,各自決定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或收費比率,以爭取提供承銷服務的機會。
公平會認為,本案券商公會透過決議之方式約束所屬會員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的下限,直接限制會員間相互競爭的交易條件,已經扭曲市場價格競爭機制,損及市場之競爭效能,且拘束對象又是全國承銷商會員,因此被認定已達到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故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券商公會於96年3月7日第2次承銷業務委員會議決議:「承銷商得視案件狀況於詢價圈購公告及承銷公告中明訂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如該承銷案明訂應收取圈購處理費,以向獲配售圈購人收取為限,且圈購處理費不得低於承銷價款之2﹪。」並經96年3月13日第3屆第1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於96年3月15日函知所屬會員。
據公平會調查,自96年3月實施這項決議至99年4月止,共有70件上市櫃承銷案件收取圈購處理費,且其中69件是依決議以不低於承銷價款2﹪之方式收取,故該決議已形成會員依照公會決議下限收費,具有約束事業活動的效果,又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券商公會章程的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在「業必歸會」才能開業的情形下,全國證券商都必須加入公會成為會員,並遵守公會各項決議,倘不遵守,券商公會得依章程,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因此,該項決議影響所及涵蓋全國會員並具有相當拘束效果,且經查承銷相關法規並沒有明定圈購處理費的收費方式,處在同一水平競爭關係的證券承銷商會員,即應自行考量市場競爭狀況,各自決定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或收費比率,以爭取提供承銷服務的機會。
公平會認為,本案券商公會透過決議之方式約束所屬會員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的下限,直接限制會員間相互競爭的交易條件,已經扭曲市場價格競爭機制,損及市場之競爭效能,且拘束對象又是全國承銷商會員,因此被認定已達到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故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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