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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晚許依晨報導,高院更正

2014-07-22╱聯合晚報╱第A12版╱新聞ing╱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2014-07-22╱聯合晚報╱第A12版╱新聞ing╱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家暴分居數十年 高院駁回離婚 婦女團體:高院應設家事專庭  家暴分居數十年 高院駁回離婚 90歲嬤:離婚爭尊嚴 媳陪同 談婦女離婚官司困境 (本報訊)高等法院今天更正聯合晚報記者許依晨的報導。 高院關於聯合晚報於今 (22) 日 A12 版中報導 余 女士訴請離婚案,經該院廢棄原審判決,駁回其離婚請求之報導,其中有關某「婦女團體」指稱「高院應設家事專庭」一事,高院澄清如下: 經 查余 女士之案件,於本院之案號為 101 年度家上字第 338 號,由本院目前六個家事法庭專庭中之一合議庭(審判長湯美玉、陪席法官胡宏文、受命法官李慈惠)承辦。本院於家事事件法 101 年6月1日施行後,即已依規定成立家事專庭,系爭事件之合議庭即為最初成立之專庭之一。本案合議庭針對兩造攻擊防禦及 相關事證,本於確信之法律見解,認為「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客觀上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被上訴人執此請求離婚,自不足採。」因而廢棄原審准許兩造離婚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離婚之訴。該案於 103 年 1 月 7 日宣判後,被上訴人 余 女士不服,提起上訴,現該案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陳素玲林超熙錯誤,財政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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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財政部昨日發佈新聞,更正聯晚的試算表。 財政部說, 有關今 (27) 日聯合晚報 A3 版之證所稅試算表格,計算方式有誤,正確數字請詳見下列表格。      因此,以聯合晚報舉例之 A 、 B 、 C 、 D 、 E 、 F 六名投資人,政府將較現制共多徵收 90 萬元(分別來自 A 君的 82.5 萬及 B 君的 7.5 萬元)。 投資人 手續費 年獲利 (減除手續費但未減除證交稅) 年繳 證交稅 應繳納之證所稅 實際繳納稅費 ( 證所稅+證交稅+手續費 ) 政府較現況多徵收稅額 A 大戶 14.2 萬 (可全額扣除) 1000 萬 15 萬元 82.5 萬 [ 計算 ]: [(1000-400)×15 ] -15/2=82.5 萬 111.7 萬 [ 計算 ]: 82.5+15+14.2=111.7 萬 82.5 萬 B 大戶 14.2 萬 (可全額扣除) 500 萬 15 萬元 7.5 萬 [ 計算 ]: [(500-400)×15 ] -15/2=7.5 萬 36.7 萬 [ 計算 ]: 7.5+15+14.2=  36.7 萬 7.5 萬 C 大戶 14.2 萬  400 萬 15 萬元 0 元 ,  不需繳證所稅 400-400=0 29.2 萬 [ 計算 ]: 0+15+14.2=    29.2 萬 0 D 大戶 14.2 萬  500 萬 ( 持股滿三年 ) 15 萬元 0 元 ,  不需繳證所稅 500/2 - 400=-150 萬 29.2 萬 [ 計算 ]: 0+15+14.2=    29.2 萬 0 E 散戶 2.1 萬 30 萬元 2.25 萬元 0 元 , 不需繳證所稅 4.35 萬 [ 計算 ]: 0+2.1+2.25=    4.35 萬 0...

醫判賠3341萬 引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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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 【聯合晚報╱記者林進修/台北報導】 2012.03.31 02:32 pm 梧棲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 報系資料照片 多年前收治「人球案」邱小妹聲名大噪的梧棲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因為七年前一件車禍意外重創病患醫療糾紛,日前被台中高分院宣判醫院及李明鍾等3名醫師要連帶賠償3341萬元。判決一出震撼醫界,神經外科醫學界強烈反彈,明天要召開記者會,集體為李明鍾發聲平反。 全文網址:  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 | 醫判賠天價惹議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6998657.shtml#ixzz1qggMKqVU Power By udn.com  【裁判字號】 99,醫上,11 【裁判日期】 101032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醫上字第11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陳仁傑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福德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巧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明鍾        呂志明        李傳輝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蔡振修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 20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陳仁傑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童綜合醫院與李明鍾、或童綜合醫院與呂志明、或童綜合醫院與 李傳輝、或李明鍾與呂志明與李傳輝應再連帶給付陳仁傑新台幣 伍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壹拾陸萬貳 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99年9月17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 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1年3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以上如任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就其履 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陳仁傑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