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判賠3341萬 引爆爭議
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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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9,醫上,11 |
【裁判日期】 | 1010320 |
【裁判案由】 | 損害賠償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醫上字第11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陳仁傑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福德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巧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明鍾 呂志明 李傳輝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蔡振修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 20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陳仁傑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童綜合醫院與李明鍾、或童綜合醫院與呂志明、或童綜合醫院與 李傳輝、或李明鍾與呂志明與李傳輝應再連帶給付陳仁傑新台幣 伍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壹拾陸萬貳 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99年9月17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 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1年3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以上如任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就其履 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陳仁傑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及李傳輝上訴 部分,由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及李傳輝連帶負擔;陳仁 傑、陳福德及陳麗玉上訴部分,由陳仁傑、陳福德及陳麗玉負擔 。 陳仁傑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部分,由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 及李傳輝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陳仁傑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陳仁傑以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肆 仟元為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及李傳輝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及李傳輝於執行標的物拍賣 、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伍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玖元 為陳仁傑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陳仁傑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評論:聯晚的今日頭條,網路版與報紙有些不同,原來的頭版標題: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 後來改成較客觀的:引起爭議。
並增加兩行較醒目的說明:
家屬指控:車禍昏迷急救手術後未裝腦壓監測器,致全身癱瘓、雙眼全盲。
醫界明記者會聲援:法官判決有違醫療常規,救人好事變「殺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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