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邱忠義、陳勇松未製作裁定書 監察院函請查處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 墀11/13台 北 報導 】 監察院指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陳勇松辦理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未依法宣示或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增補審理單內容,監察院12日審查通過調查委員林郁容、葉宜津及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就邱忠義所涉違失為職務監督處分,並函請法務部轉檢察機關查處兩人所涉刑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法官陳勇松辦理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及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卷內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前經調查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提案彈劾通過,將陳勇松法官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同年11月12日審查通過3位委員所提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就審判長邱忠義所涉違失為職務監督處分,並函請法務部轉檢察機關查處兩人所涉刑事責任。 調查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指出,被告鍾文智經二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億4千餘萬元,該案上訴第三審期間之防逃措施,包括具保8,000萬元、至派出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並經高院刑事第24庭裁定命鍾文智自112年10月18日至113年10月17日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其後該強制處分案件由邱忠義審判長、陳勇松受命法官之高院刑事第26庭接辦。詎陳勇松法官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及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卷內電話紀錄,違失情節重大,前經本院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審判長邱忠義未經評議程序,增補卷內審理單所載之評議內容,亦有程序瑕疵,惟考量合議庭於113年10月14日作成評議後,邱忠義旋於同年月17日因公出國考察,迄同年月28日始銷假上班,未參與該裁定宣示送達等程序,期間陳勇松法官亦未向其反映任何訊息或處理疑義,足認兩人之歸責情節有別。邱忠義雖自請免兼庭長職務,司法院仍應為適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