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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維新解決北漂及居住正義的九大主張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5台北報導 】 台灣維新解決北漂及居住正義的九大主張 台灣年輕人不婚不生,其中買不起房子,房租負擔太重是其中關鍵要素。但居住不正義最嚴重的地區是大台北及六都的人口稠密地區。其關鍵因素是南北差距、城鄉差距。地方缺乏就業機會,年輕人不得不北漂。 1、實施分稅制,振興在地經濟,解決年輕人北漂困局: 為縮小城鄉差距,必須振興在地經濟,必須打破目前中央集權集稅的體制,應將企業工廠的營業稅、所得稅、貨物稅等稅收一半下放給地方政府,這就是德國式的分稅制。如此必能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招商、創稅,振興在地經濟及就業機會。並徹底解決北漂問題。也減緩大台北地區居住不正義的壓力。 2、應實施空屋稅: 大台北及六都人口稠密地區應該實施空屋稅。 3、獎勵民間提供空屋作為平價社會住宅。 4. 土地、房屋之持有累進稅級距應該擴大。 5、土地買賣應該課徵契稅。 6、不動產買賣逐步邁向實價課稅。 7、政府應繼續推動興建祇租不售的社會住宅。 國有地及國防部土地均應該無條件釋出,供作社會住宅。 目前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出錢價購國有地,導致社會住宅租金過高,應予譴責,並應立即改正。國有地應該下放由地方政府管理。 目前國防部土地不釋出供作社會住宅,是政府嚴重失職。 8、危老、都更及容積移轉所增加之容積獎勵,要有一定比例供作社會住宅之需。 9、推動一坪九萬的合宜住宅: 六都的原鄉鎮市區,及非六都地區,為解決年輕人買不起房子,政府應該一坪九萬的合宜住宅,來解決鄉鎮地區年輕人對房產擁有的需求。

潘孟安縣長不倫文宣案,張雅屏二審仍判2年10月(判決書)

法官認為:國民黨以捏造婚外情,在屏東縣長選舉中,攻擊候選人潘孟安! 高雄高分院審結,2/8宣判,維持原審判處 張雅屏 2年10個月;同案廖柏哖、黃文政、劉增利等處6個月至9個月徒刑,均緩刑2年,傅建雄無罪。全案可上訴。 【裁判字號】  105,上訴,542 【裁判日期】  1060208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屏 選任辯護人 蕭仰歸律師       李宜光律師       葉建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柏哖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增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政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傅建雄 選任辯護人 萬維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選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選偵字 第14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9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59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61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76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 79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選偵字第1 號、104 年度選偵字 第13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廖柏哖、黃文政、劉增利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 張雅屏 於行為時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屏東 縣黨部主任委員、黃文政為國民黨屏東縣黨部第三組組長, 廖柏哖娜魯灣協會秘書長,劉增利為承攬國民黨籍屏東縣第 17屆縣長選舉候選人簡太郎競選總部文宣業務之廣告企劃業 者;而渠等均明知潘孟安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 黨)籍屏東縣第17屆縣長選舉、林郁虹為國民黨籍屏東縣議 會第18屆議員選舉第3 選舉區之候選人,亦皆明知候選人之 品德、操守、名譽等乃選民評選候選人之重要參考事項,且 為從事公職競選活動者憑以累積聲望,贏取選票之重要資產 ,竟仍相互...

選舉時捏造立委黃志雄外遇離婚,林韋佑判刑3個月褫奪公權1年(獨家)

【裁判字號】  105,選訴,2 【裁判日期】  1060124 【裁判案由】  選罷法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選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佑 選任辯護人 吳君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選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 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甲(林韋佑)明知時任立法委員之為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 選人,竟意圖使候選人丁(黃志雄)不當選,並基於以文字散布謠 言及傳播不實之事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下午 5 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住 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黃柏勝向美商FACEBOOK 公司申設之FACEBOOK網頁,以「班主任」之暱稱,於黃柏勝 在該可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之網頁上傳丁○○掃街拜票之照 片,並刊登「議長 議員 區長陪同掃街^_^3號,3 號丁○ ○拜託大家」之文章下方留言欄內,接續刊載「 舉手立委… …沒問政……還跟助理偷生2 個小孩……也以(已)經離婚 了……這種人還要投給他嗎?」、「在外亂搞!」、「還是 他爸爸親口說的……真害!」、「他老爸跟我們喝酒說出來 的!」、「也離婚了!」等文字,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以 此方式 散佈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足以損害於丁及其配 偶丙(洪佳君議員)之名譽及影響該選區選民對候選人丁(黃志雄)品德操守 及政治形象之判斷,進而損害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 二、案經丁○○及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李婉鈺遞補議員的程序-------- 陳漢墀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新 北 報導 ─2016 年 7 月7 日 】 李婉鈺前年選後發現板橋同選區議員 廖裕德 賄選 ,依法向法院提出告訴 ,法院因此有 廖裕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審理經過如下: (一)   本案於2015年 9 月 25 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並於20 16 年 6 月 21 日由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直轄市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本案行政院已於2016年 7 月 1 日解除其職權,自判決確定之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 起生效。 (三)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四)   新北市選委 會於遞補當選人 李婉鈺 名單公告後 , 派員致送當選證書並致賀。

告10議員選議長亮票,新北檢察官敗訴確定

【裁判字號】 103,上易,1735 【裁判日期】 1040115 【裁判案由】 瀆職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7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秋媚       李余典       張宏陸       周雅玲       許昭興       張瑞山       沈發惠       林銘仁 上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李婉鈺 選任辯護人 林宏信律師 被   告 王淑慧 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 易字第2064、1333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083 號,追 加起訴案號:101 年度撤緩偵字第20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秋媚、李余典、張宏陸、王淑慧、李 婉鈺、許昭興、林銘仁、沈發惠、周雅玲、張瑞山均係經中 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之新北市議會第1 屆市議員。於民國 99年12月25日上午9 時許,在新北市議會報到宣誓就職,取 得公務員身分後,隨即舉行議長、副議長選舉並互推監票員 ,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部分由張瑞山擔任監票員。(一) 賴秋媚、李余典、張宏陸、王淑慧、李婉鈺、許昭興、林銘 仁、沈發惠、周雅玲均明知新北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係 採無記名方式,不得洩漏選票內容予他人知悉,竟分別基於 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於取得議長、副議長選票 並在圈選處圈選人選後,均未摺選票,於投入票匭前,經過 張瑞山時,分別在張瑞山面前攤開選票揭示內容,使張瑞山 得以觀看知悉選票圈選內容。賴秋媚等9 人分別以此方式與 張瑞山共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二)張瑞山明知民進 黨籍之新北市議員呂子昌、陳永福有意搭檔競選新北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且該次選舉為無記名方式,不得洩漏選票內 容予他人知悉,竟為遵守黨團之決議,而與陳文治、何淑 、 張晉婷 、陳科名、鄭金隆、...

李逢春幸福里長落選,告選舉無效敗訴定讞(獨家)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日板橋報導)李逢春前年底競選幸福里長落選,他認為當選人吳朝琦非法當選,告新北市選委會選舉無效,高院判決李敗訴定讞。 李逢春一審敗訴,不服上訴高院,高院已在3/29駁回定讞。 板橋幸福里在前年的11/29舉行里長選舉,1號方秀月(女,1962,9,22生)451票,2號吳朝琦(1959,3,1生)1,083票,3號李逢春(1948,4,29生)762票,選委會宣佈:吳朝琦連任。 事後李逢春指控,吳朝琦在選前一天,即11/28指派鄰長散發: 「★幸福里重要通知★敬愛的里民:您 好!3合1的選舉將在11月29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時間早上08:00到下午04:00。投票當天,請攜帶新版身分證、個人印章、投票通知書。投票所編號927號。1-9鄰投票 所文德國小(117教室)。投票所編號928號10-13鄰投票所文德國小(114教室)。投票所編號929號14-19鄰投票所文德國小()115教室。…」等語,其右側並印有103年新北市幸福里里長選舉仿選舉票格式,及吳朝琦之號次(2號)、吳朝琦相片及其候選人姓名「吳朝琦」,並於吳朝琦圈選欄位印有圈選圖章之樣式。 李逢春認為吳朝琦 涉嫌偽造準公文書,並違反選罷法,但是選委會僅僅予以行政罰款10萬元,顯然選委會失職,因此控告選委會「選舉無效」。 高等法院審判長陳靜芬、法官游悅晨、蔡政哲認為:吳朝琦行為不當,選委會已予以罰款10萬元在案,對整個選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 與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因此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