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家江婉婷手指夾斷,台北市圖國賠167萬定讞
記者按: 最高法院12/13判決定讞 【裁判字號】 105,上國,1 【裁判日期】 1050922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立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 洪世昌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眇蜻律師 被 上訴 人 江婉婷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 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為專業之中提琴手及鋼琴家,於民國( 下同)102年9月8日應訴外人財團法人崇德文化教育基金會 (下稱崇德文教會)邀請出席在上訴人地下4樓演講廳舉辦 之孝親音樂會,於上台表演前在該演講廳之演出準備室(下 稱系爭準備室)內休息、等待,詎當伊自系爭準備室離開欲 上台準備演出時,因系爭準備室之大門(下稱系爭大門)為 沈重鐵質結構,於門軸與牆壁間並未設置壓力閥緩衝,所配 置之地鉸鏈又年久失修、喪失緩衝功能,致系爭大門於伊開 啟之後瞬間又關上,伊之右手因抽離不及而遭夾傷(下稱系 爭事故),造成伊右手第2指開放性骨折併第1指節截肢等傷 害(下稱系爭傷害),因而支出如附表1所示醫療費用新臺 幣(下同)4,685元,伊因系爭傷害需持續治療,致喪失如 附表2之工作機會而受有工作損失866,000元,且精神上受有 巨大痛苦。上訴人為系爭大門之設置管理機關,就系爭大門 之管理維護有欠缺,與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爰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上開 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 (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70,6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大門自79年9月間設置以來未曾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