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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家江婉婷手指夾斷,台北市圖國賠167萬定讞

記者按: 最高法院12/13判決定讞 【裁判字號】  105,上國,1 【裁判日期】  1050922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立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 洪世昌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眇蜻律師 被 上訴 人  江婉婷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 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為專業之中提琴手及鋼琴家,於民國( 下同)102年9月8日應訴外人財團法人崇德文化教育基金會 (下稱崇德文教會)邀請出席在上訴人地下4樓演講廳舉辦 之孝親音樂會,於上台表演前在該演講廳之演出準備室(下 稱系爭準備室)內休息、等待,詎當伊自系爭準備室離開欲 上台準備演出時,因系爭準備室之大門(下稱系爭大門)為 沈重鐵質結構,於門軸與牆壁間並未設置壓力閥緩衝,所配 置之地鉸鏈又年久失修、喪失緩衝功能,致系爭大門於伊開 啟之後瞬間又關上,伊之右手因抽離不及而遭夾傷(下稱系 爭事故),造成伊右手第2指開放性骨折併第1指節截肢等傷 害(下稱系爭傷害),因而支出如附表1所示醫療費用新臺 幣(下同)4,685元,伊因系爭傷害需持續治療,致喪失如 附表2之工作機會而受有工作損失866,000元,且精神上受有 巨大痛苦。上訴人為系爭大門之設置管理機關,就系爭大門 之管理維護有欠缺,與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爰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上開 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 (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70,6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大門自79年9月間設置以來未曾變...

吳建維騙錢騙人,遭判刑二年定讞

(本報訊)詐欺犯吳建維在逃亡期間,謊稱是飛機維修師,擁有不少事業,進而騙取二女的感情,共榨取她們八百多萬元,遭高等法院判刑二年確定。 判決書名句「滿口謊言,薄倖一生心,辜負千行淚,徒留百萬債。」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66587.shtml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24施珮君(施明德女兒)將入獄7個月

【裁判字號】 97,上易,1158 【裁判日期】 970827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珮君 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 第六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三號, 併案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八七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施珮君原為後現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街八十七號六樓,下稱後現代公司)負責人,後現代公司 於民國九十四年間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絀。乙○○明 知後現代公司及其個人均無償還借款能力,竟意圖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四年七、八月間 ,在高雄市○○○路、興中二路口之「布蘭奇咖啡」,向丙 ○○稱後現代公司標得「九十四年度交通部金路獎頒獎典禮 」活動(下稱金路獎),並佯稱可投資獲利百分之十,活動 結束取得工程款後即可返還,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 一百萬元,作為後現代公司承辦金路獎之週轉資金,並簽發 面額分別為三十萬元、三十萬元、四十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安和分行支票三紙供作擔保,致丙○○陷於錯誤,誤認 後現代公司確有還款能力,先後於九十四年八月二日、四日 匯款六十萬元、四十萬元,共計一百萬元至後現代公司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嗣乙○○將上開金路獎工程款挪為他用,分文未清償 丙○○。乙○○復承前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明知後現代公 司並未參與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糖公司)標案, 又於九十四年八月間,至甲○○(原名周曉清)位於臺北縣 新莊市○○路一0七號十七樓之二之辦公室,佯稱後現代公 司欲參與臺糖公司標案,擬向甲○○借款一百萬元作為投標 之押標金,一星期左右即可清償,並簽發面額一百零五萬元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和分行支票一紙為擔保 (其中五萬元 本擬供利息之用,原審判決誤載為一百萬元及五萬元支票共 二紙),致甲○○陷於錯誤,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匯款 一百萬元至後現代公司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帳戶 ,惟乙○○隨即將該款項挪為清償積欠他人債務之用,並未 作為上開標案之押標金,後現...

法官請我高抬貴手

烏龍判決書 裁定更正又出錯 先是誤植兄弟關係 再寫反名字「高院應檢討」 http://1-apple.com.tw/apple/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5&ShowDate=20080206&NewsType=twapple&Loc=TP&Art_ID=30241354 今天看了這則報導,讓我想起了高院法官裁定錯誤一則案例,趙建銘、蘇德建案中,誤將彰銀總經理等人寫作台開人員,我親自向當時的高院院長張信雄反應,也想到高院庭長,法官只是要我不要再提了,就此不了了之,為何知錯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