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大庭廣眾公然侮辱,判賠1元還要公開道歉
【裁判字號】 104,訴,2140 【裁判日期】 1041110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140號 原 告 鍾足賢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 理人 梅玉東律師 張哲瑋律師 被 告 藍添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元。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字體及大小之道歉啟事張貼於新北市○○區 ○○街○○○巷○○號旁之公教社區公佈欄(公教社區停車場警 衛室外牆)連續壹星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8日上午約近10時(下 稱系爭時間),新北市樹林區三多國小三樓大禮堂(下稱系 爭地點)舉辦之公教社區第11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下稱系爭會議)上,以該社區主委所邀請之來賓身分,於上 台致詞時,於禮堂內有300多人在場公共場所,公然以台語 「壞人」、「是白目」、「結果他真不孝」等負面用語指名 道姓辱罵伊,致在場人士得以聽聞,損壞其名譽,足以貶低 社會上對於伊之評價,且被告加害情形重大,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名譽 受損之新臺幣(下同)1元,並於公教社區之公佈欄,以及 社區內三福里之公告欄上,連續刊載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二 星期,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1元。(二)被告應將附件所示字體 及大小之道歉啟事張貼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旁 之公教社區公佈欄(公教社區停車場警衛室外牆)、新北市 ○○區○○街000巷0號(安德森租書休閒館)旁三福里公佈 欄(三多派出所前面公園)、三福街48巷與三福街交叉口之 三福里公佈欄(三多國小旁三福里崗哨之三福里公佈欄)連 續二星期。 二、被告則以:62年6月23日竣工之福德宮廟(下稱系爭廟宇) 坐落之土地為原告父親生前捐獻建廟,原告之兄嫂及弟弟均 勸導原告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