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判30年。褫奪公權10年。
(南投訊)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 南投地院今天判30年。褫奪公權10年 南投地院發布新聞說 , 李朝卿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14 罪)、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期約賄賂罪( 1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96 罪),合計犯 111 罪,就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各量處其 8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就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各量處其 12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30 年。褫奪公權 10 年。 李朝卿其餘被訴與曾仁隆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部分均無罪。 2. 簡瑞祺與公務員共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10 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1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10 罪),合計犯 21 罪,就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各量處其 7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就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各量處其 11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22 年。褫奪公權 9 年。 簡瑞祺其餘被訴與曾仁隆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部分均無罪。 3. 曾仁隆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30 罪),各量處其 5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 7 年。 4. 黃榮德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4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84 罪),合計犯 88 罪,就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各量處其 1 年 3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就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各量處其 1 年 9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11 月。褫奪公權 5 年。 5. 張志誼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14 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1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94 罪),合計犯 109 罪,就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各量處其 1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就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各量處其 1 年 9 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