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批女記者無恥,曾韋禎判拘定讞
【裁判字號】 106,上易,1928 【裁判日期】 1061220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韋禎(註:自由時報採訪立法院的記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487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9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曾韋禎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韋禎因不認同 蘇位榮 於媒體 (聯合報) 所發表稱讚法務部前部長羅瑩 雪及譽羅瑩雪為「雪神」之報導、特稿內容,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1001室,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 網站,並在設定為公開,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曾韋禎」臉書頁面,接續張貼「這個噁心到捧羅瑩雪是『雪 神』的第二大黨報社會記者蘇位榮,就是當年力挺黃世銘打 手之一。雪神?雪特比較像啦!記者當成這樣,還不如去當 一條狗。」、「……另外就是那位雪特、雪神分不清的蘇位 榮,又寫一篇特稿不像特稿、報導不像報導的雪特文,大捧 羅瑩雪都自己提行李,讚她個性擇善固執、遇事堅持事理、 直來直往很溫暖。噁心、無恥至極!」等文字。而以客觀上 足以貶低該被指涉者人格與社會評價之「噁心……記者」、 「不如去當一條狗」、「寫一篇……雪特(按即指狗屎「SH IT」)文……噁心、無恥至極」等指涉蘇位榮噁心、不如當 狗、所寫文章如狗屎、噁心無恥之空泛言詞(下稱本案言詞 )侮辱蘇位榮。 二、案經蘇位榮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