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基金告國寶人壽,葉佳瑛陳祥欽判賠2億
【裁判字號】 104,重訴,677 【裁判日期】 10511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姜威宇律師 被 告 葉佳瑛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陳祥欽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葉佳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一O四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祥欽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一O四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給付,如任一項被告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他項被告於 該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元為被告葉佳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葉佳瑛以新臺幣 壹億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元為被告陳祥欽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陳祥欽以新臺幣 壹億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9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