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基金告國寶人壽,葉佳瑛陳祥欽判賠2億

【裁判字號】  104,重訴,677
【裁判日期】  10511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姜威宇律師         
被   告 葉佳瑛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陳祥欽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葉佳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一O四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祥欽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一O四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給付,如任一項被告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他項被告於
該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元為被告葉佳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葉佳瑛以新臺幣
壹億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元為被告陳祥欽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陳祥欽以新臺幣
壹億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9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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