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查出公務員11項,涉嫌貪汙的犯罪事實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新北報導/2016,11,14 
新北法院刑事第23庭審判長劉安榕,法官陳佳君,鄭凱文,在5/13判決                                    書
中指出:鍾茂松在板橋林鴻池,江惠貞市長任內,利用清潔隊長職權收紅包的劣跡:
 (一)曾文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部
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係前板橋清
    潔隊養護組組長,於96年5月升任,迄102年12月退休。曾文
    堅於90年9月間,為使其女婿李翔霖進入板橋清潔隊擔任臨    
    時人員,除提供李翔霖之履歷表與鍾茂松外,另如附表編號
    1 所示,在鍾茂松之板橋清潔隊本部(時設臺北縣板橋市○
    ○路00號,起訴書誤載為○○路00號)辦公室,交付以紙袋
    包裝之賄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鍾茂松,並向鍾茂松表
    示該賄款係李翔霖進入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之代價,鍾
    茂松明知此情仍予收受該5萬元之賄款,果使李翔霖未進行
    任何招考程序下,於90年10月1日順利進入板橋清潔隊任職
    臨時人員。
  (二)曾文堅於95年7月間,為協助李翔霖升任板橋清潔隊正式人
    員,復如附表編號2所示,至板橋清潔隊本部(時設臺北縣
    板橋市○○路00號,以下同)鍾茂松之辦公室,向鍾茂松表
    示行賄之意,交付以紙袋包裝之賄款15萬元與鍾茂松鍾茂
    松明知該賄款為李翔霖進入板橋清潔隊擔任正式人員之對價
    仍予以收受,李翔霖果於95年7月16日順利升任板橋清潔隊
    正式人員。
  (三)曾文堅復於96年間,為協助其子曾煥棨之女友丁美文能至板
    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先向鍾茂松詢問得否幫忙,經鍾茂
    松應允後,丁美文果於96年8月21日順利經遴選為板橋清潔
    隊之臨時人員,曾文堅遂於丁美文到職後3日內即於如附表
    編號3所示時、地,將以紙袋包裝之賄款15萬元交與鍾茂松
    ,作為丁美文得擔任板橋清潔隊臨時人員之後謝,鍾茂松明
    知此情仍予以收受。
  (四)曾文堅又於99年7、8月間,因友人鄭如伶為使其子盧煜霖進
    入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而委請曾文堅協助,且鄭如伶
    曾無息借款與曾文堅之配偶曾黃月娥,曾文堅自認積欠鄭如
    伶人情,遂交付盧煜霖之履歷表予鍾茂松,同時詢問得否幫
    忙,經鍾茂松應允後,盧煜霖果於99年9月15日順利經遴選
    為板橋清潔隊之臨時人員,曾文堅遂於盧煜霖到職後3日內
    即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時、地(起訴書誤載為99年7、8月間
    ),將以紙袋包裝之賄款即現金40萬元交與鍾茂松,以為盧
    煜霖擔任臨時人員之後謝,鍾茂松明知此情仍予以收受。
  (五)曾文堅之鄰居高建松於95年4月間,向曾文堅表示希望進入
    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並願意花錢行賄疏通等語,嗣經
    曾文堅告知行賄之一般行情價額為30萬元,高建松經其配偶
    謝桂香同意,於95年7月7日自謝桂香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
    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內,提領現金30萬元
    後,旋即於95年7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間),至曾文
    堅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6樓住處,將履歷
    表及賄款30萬元交與曾文堅,曾文堅即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
    時、地,將以紙袋包裝之賄款30萬元及高建松履歷表交與鍾
    茂松,並向鍾茂松表明該30萬元係高建松進入板橋清潔隊擔
    任臨時人員之對價,鍾茂松當場收受該筆賄款後,高建松果
    於95年8月16日順利至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
  (六)板橋清潔隊北區地勤分隊臨時人員李秀蘭之男友即板橋清潔
    隊外修班班長彭源生(已歿)於96年7、8月間,向曾文堅表
    示李秀蘭為單親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希望能幫忙引薦李秀
    蘭升任為正式人員,嗣經曾文堅向鍾茂松表明願意行賄、疏
    通之意,並由彭源生告知李秀蘭行賄、打點之一般行情價額
    為35萬元,李秀蘭應允後,果於96年8月間某日接獲已升任
    正式人員需前往清潔隊接受面試之電話通知,旋即與彭源生
    電話聯繫交付匯款事宜,並於96年8月14日自板橋區農會帳
    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提領現金35萬元後,曾文堅
    遂載送彭源生一同至板橋市大觀路榮民之家對面公園,由彭
    源生向李秀蘭拿取以紙袋包裝之賄款35萬元,彭源生自行留
    用其中5萬元,餘款30萬元則交由曾文堅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
    時、地,轉交與鍾茂松,並向鍾茂松表示該30萬元係李秀蘭
    所交付之賄款,經鍾茂松當場收下該賄款後,李秀蘭果於96
    年8月16日順利升任板橋清潔隊正式人員。
  (七)板橋清潔隊臨時人員吳春金於97年間,雖已擔任清潔隊臨時
    人員多年,仍遲遲無法升任為正式人員,為求得順利升任以
    提高退休金額度,遂透曾文堅之親戚介紹,詢問曾文堅得否
    代為居中打點,希冀能經其引薦升任為正式人員,曾文堅遂
    先向鍾茂松詢問此事得否幫忙,經鍾茂松應允後,再由曾文
    堅告知吳春金行賄之一般行情價額為40萬元,吳春金同意後
    ,旋於97年4月7日自其板信商業銀行(前身為板橋信用合作
    社)大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提領現金40
    萬元,在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與觀光街交岔路口之統一便
    利超商附近,交付賄款40萬元與曾文堅,惟因板橋清潔隊於
    97 年間,並無辦理臨時清潔隊員遞補為正式人員之遴選,
    故吳春金於98年2月2日始順利升任為正式人員,曾文堅於吳
    春金升任後約3天內即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地,將以紙
    袋包裝之賄款40萬元交與鍾茂松,以為吳春金升任正式人員
    之對價,鍾茂松明知此情仍予以收受。
  (八)板橋清潔隊第4組班長吳錦煌於96年間,為協助繼子謝東翰
    至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遂向鍾茂松請託,希望能讓謝
    東翰至板橋清潔隊任職,經鍾茂松應允後,卻遲無下文,嗣
    因曾文堅尚積欠吳錦煌50萬元之借款未歸還,吳錦煌為支付
    賄款與鍾茂松,遂於97年8、9月(起訴書誤載為98年4、5月
    間)告知鍾茂松曾文堅積欠之上開借款未還,以暗示鍾茂松
    得直接向曾文堅索討此筆款項,以為謝東翰至板橋清潔隊擔
    任臨時人員之賄款,嗣謝東翰果於98年6月1日經板橋清潔隊
    以專案方式處理,令其得以至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曾
    文堅於謝東翰到職後3天內即接獲鍾茂松之電話,要求曾文
    堅將積欠吳錦煌之前開款項直接交付與鍾茂松,曾文堅遂於
    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地,將以紙袋包裝之現金50萬元交
    付與鍾茂松,以為令謝東翰至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之對
    價。
  (九)板橋清潔隊臨時人員林佑雖已擔任清潔隊臨時人員多年,仍
    遲遲無法升任為正式人員,為求得順利升任以提高退休金額
    度,於98年初(起訴書誤載為98年11、12月間)透由板橋清
    潔隊班長吳尚益向曾文堅表示願出資行賄以換取升任正式人
    員,曾文堅旋即將此事轉達鍾茂松,經鍾茂松應允後,惟因
    正式人員之遴用受每年度預算之限制,人數有限,ㄐ曾文堅於
    7、8個月後始透過吳尚益告知林佑已有缺額,且一般行賄之
    行情金額為50萬元,林佑即於2、3天後,將行賄之前金30萬
    元,以牛皮紙袋包裝後交付吳尚益後,由吳尚益至曾文堅住
    處附近即新北市板橋區永豐街上之空地,將該30萬元轉交曾
    文堅,待林佑於99年9月15日升任為板橋清潔隊正式人員後
    ,林佑復將行賄之後謝即20萬元,以牛皮紙袋包裝交付吳尚
    益,吳尚益隨即前往上址曾文堅住處附近之空地,將該20萬
    元交與曾文堅,由曾文堅截留其中10萬元後(曾文堅涉犯詐
    欺或侵占罪嫌未據起訴),於林佑升任後約3天內即於如附
    表編號9所示之時、地,將以紙袋包裝之賄款40萬元交與鍾
    茂松,以為林佑升任正式人員之對價,鍾茂松明知此情仍予
    以收受。
  (十)板橋清潔隊地勤班班長許明進於97年底某日,為使其外甥即
    板橋清潔隊臨時人員張志嘉升任正式人員,遂自行打聽行賄
    行情及考量張志嘉升任為正式人員調高薪資後得逐年攤平此
    費用,估算行賄金額為35萬元,並事先與張志嘉討論此事後
    ,許明進便撥打電話向鍾茂松請託,相約在板橋清潔隊泡茶
    室見面,鍾茂松應允會確認有無缺額後,嗣於98年1月21至
    22日間,許明進在板橋清潔隊泡茶室與鍾茂松泡茶之際,聽
    聞板橋清潔隊業務承辦人員欲聯絡張志嘉以索取升任正式人
    員之相關人事資料,遂當面向鍾茂松確認張志嘉可升任正式
    人員無誤後,旋即指示其配偶謝麗娜於98年1月23日某時,
    自謝麗娜所有板橋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
    戶內,提領現金35萬元交付許明進,再由許明進將該35萬元
    以信封包裝後,於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地,將賄款35萬
    元交與鍾茂松,以為張志嘉升任正式人員之對價,鍾茂松明
    知此情仍予以收受。許明進為張志嘉先行墊付賄款後,隨即
    告知張志嘉其所墊付之上開賄款金額,並保證交付此筆賄款
    後即可升任正式人員,張志嘉遂於98年2月6日某時,經其母
    親謝敏同意後,自謝敏在土城區農會申辦之帳號:00000000
    000000號金融帳戶內,提領現金35萬元並以紙袋包裝後,送
    至許明進之住處,由謝麗娜取得該筆款項後,旋即於當(6
    )日將該筆35萬元之款項回存至前揭板橋區農會帳戶,且張
    志嘉果於98年2月2日順利升任板橋清潔隊正式人員。
  (十一)板橋清潔隊司機陳朝好於96年8月間,為使其子陳緯杰至板
    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遂向鍾茂松請託,希望能讓陳緯杰
    至板橋清潔隊任職,經鍾茂松應允後,陳緯杰果於96年8月
    16日至板橋清潔隊報到面試,並順利於同年月21日經僱用為
    臨時人員後,陳朝好為感謝鍾茂松使陳緯杰至板橋清潔隊任
    職臨時人員,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1居所內
    ,與其配偶程秀鳳討論後,決定以現金10萬元並以信封包裝
    ,由陳朝好於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時、地,將賄款即後謝10
    萬元交與鍾茂松,以為鍾茂松使陳緯杰擔任清潔隊臨時人員
    之對價,鍾茂松明知此情仍予以收受。
    綜上,鍾茂松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如附表編
    號1至11所示之時、地分別收取曾文堅、高建松、李秀蘭、
    吳春金、吳錦煌、林佑、許明進及陳朝好等人所支付之賄款
    共11次,合計鍾茂松共收賄310萬元。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
    104年2月4日7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鍾茂松位於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等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
    板橋清潔隊應徵人員名冊、履歷表等物,而查悉上情。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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