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性侵案,王生判3年半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新北報導 /2017,1,30 》 新北地院 105 年度侵訴字第 31 號案件,合議庭以 王O民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地院調查: 王O民與 A 女均為新北市輔仁大學心理系學生,王O民為 A 女直屬學弟。王O民於民國 104 年 6 月 27 日晚間 10 時許參加校區內(詳細地址詳卷) 教學大樓聖言樓 851 教室舉行之畢業聚會,於翌日( 28 日)凌晨 3 時 37 分至同日凌晨 3 時 50 分許間之某時許,藉陪同 A 女步行至學校側門之機會,將已處於酒醉狀態之 A 女,攙扶至該大樓 1 樓電梯旁走廊不易遭人發現之處,使 A 女躺在地上,著手褪去 A 女之牛仔短褲、內褲,並脫下自己之外褲、內褲,將身體壓在 A 女身上,復以身體不詳部位碰觸 A 女外陰部,正欲將其陰莖插入 A 女陰道之際,適 A 女之男友 F 男自租屋處沿途尋找而來, F 男於等電梯時聽聞走廊傳來疑似男子性交行為之喘息聲,再經 851 教室同學告知 A 女已由王○民陪同返家,驚覺 A 女可能在 1 樓遭遇危險,旋於同日凌晨 3 時 50 分許搭乘電梯至 1 樓,往走廊傳來男子喘息聲處奔跑過去,王○民因聽聞有人靠近,趕緊起身穿起褲子,而未能對 A 女性交得逞。 地院深入調查發現: 一、 A 女於 104 年 6 月 28 日凌晨 3 時許,離開 851 教室時已因酒醉意識不清、全身癱軟無力,終至昏睡處於類似精神障礙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狀態: ( 一 ) 依 A 女證述可知, A 女因玩遊戲飲用不少酒類,如何離開 851 教室已經不記得,但曾經感覺到身體遭重壓,之後醒來時是在醫院。 ( 二 ) 參與聚會之 E 男證稱 A 女離開教室前已經意識非常不清楚,類似發酒瘋。 ( 三 ) 親送 A 女、王O民離開之 B 男證稱 A 女在走廊聊天時已經醉的不省人事,搖搖晃晃需要人攙扶,一直呈現快要倒下去的狀態。 ( 四 ) 依 F 男描述, A 女第一時間被發現時,下半身赤裸趴臥在 1 樓走廊地板上,臉側一邊,胸部以上都是嘔吐物,眼鏡在下巴、脖子之間被壓爛。其後陸續下樓抵達現場之 C 男、 D 女、 E 男亦均目睹告訴人 A 女毫無意識、昏睡在地上之情形。 ( 五 ) 依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亞東醫院函覆資料,可見 A 女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