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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註銷牌照車輛停放在巷道會被補稅處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很多車主因為車輛老舊、 故障不再使用而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 以為沒有行駛道路就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也不會被處罰, 之後接到稅捐機關通知,除了補稅外還要多繳應納稅額 1 倍的罰鍰, 直呼划不來。 還有汽車因為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 停放在停車格被查獲,也會收到補稅的通知,並處以應納稅額 2 倍的 罰鍰。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 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之罰鍰;報停、 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而有關「使用」 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 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 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處呼籲車主:如果車子短時間不打算使用, 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就計徵至報停前 1 日, 日後想要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 而牌照被註銷的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 再次提醒,請檢視您的愛車 〈汽車及 151c c 以上機車〉 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尚未繳納, 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各監理所站申請補單並繳清後, 再上路使用,稅捐處再次提醒,欠稅及已報停、 繳銷或逾檢註銷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 造成荷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