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交保抗告駁回
(本報訊)台中高分院 103 年度抗字第 610 號裁定,審酌抗告人魏應充所涉案件,影響社會秩序甚鉅,對社會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及衡酌本案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可認原審對抗告人魏應充所為之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尤其抗告人魏應充既經認仍有串證或滅證之虞,為防免與同案被告、證人間串證等危險之發生,亦僅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一途,尚非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處分所能替代,自有羈押之必要。是原審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認抗告人魏應充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所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並無不當。抗告人魏應充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並請求撤銷原裁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