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公正才不會內耗—管案的省思!】----蘇煥智
教育部長吳茂昆日前主導了「拔管」決議,並再次駁回了台大臨時校務會議的要求速聘的意見,並且再次發文要求台大重啟遴選,關於這些事情,我已經於先前多次撰文表示,教育部在最後採取的利益迴避原則適用的方向大致正確,但是敎育部在利益迴避的法律意見前後不一,並未給予合理交代;而且適用法條依據採用 行政程序法卻也引發新的適用法律的爭議。 尤其吳茂昆部長本人近日來被爆出的種種爭議,不僅未讓焦點置於管案身上,反而影響教育部處理管案的正當性,以及英頼政府執法差別性對待及公正性的質疑。 一丶敎育部前後法律見解不一問題? 針對遴選委員蔡明興(台灣大哥大的副董事長)對於候選人管中閔(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是否構成「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的利益迴避原則之適用?以及是否僅有其他校長候選人才能夠提出檢舉?是這一次台大校長遴選案的爭議焦點。 (一)敎育部先要求台大修改作業細則第九條: 原來台大「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是依據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除規定「候選人得提出舉發」外,也規定遴選委員得主動提議,經遴選委員會議決。但教育部卻要求台大必須修改「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刪除遴選委員主動提議,以符合敎育部所頒布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所規定。 (二)敎育部三位遴選委員背書台大1/31遴選委員會的意見: 由於利益迴避原則是一個程序正義的公益原則,基於程序正義的公益原則,理論上「候選人得提出舉發」,並不代表其他一般人不能檢舉,或遴選委員會不能主動調查。 可惜1月31日台大遴選委員會作出「祇有校長候選人才能舉發」的法律解釋時,敎育部本身具有行政法規解釋權,不但沒有即時予以更正法律解釋錯誤,反而三位教育部派出的遴選委員包括姚立德、鄭瑞城與鄭秀珍三位委員也在元月31日的遴選委員會背書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意見。當台大遴選委員會發言人宣稱全部遴選委員會一致的法律見解時,教育部及教育部三個遴選委員均沒有表示異議。也沒有提出不同意的法律見解。 (三)敎育部從1月5日到4/27前從未表達不同法律意見: 而當台大遴選委員會宣稱祇有候選人才能提出舉發的法律見解後,敎育部一直沒有否定這種法律見解,而直到4/27才正式表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這次遴選結果。 教育部有責任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