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苑媒介,引發一件電腦犯罪
【裁判字號】 99,訴,542 【裁判日期】 991108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313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乙○○自民國(下同)98年5 月15日起, 透過高苑科技大 學媒介, 在丁○○所經營之驛芊企業行任職網路管理工程師 ,負責驛芊企業行所使用網站(網址:yiqian.com.tw )之 網域功能維持與故障排除。 二、乙○○於98年8 月31日因不滿丁○○於當日下午到高苑科技 大學要求學校老師及學生道歉之舉止而決意離職,竟明知沒 有隨意變更所管理之驛芊企業行電腦電磁紀錄之權限,仍於 98年8 月31日19時58分許,在高雄縣岡山鎮○○路6 號13 樓之2 住處,使用其個人電腦連結網路(IP位址:122.117. 195.248 )至「HINET 網域註冊網頁」(網址:http://dom ain.hinet.net/enq-ip.html ),無故變更丁○○之妻戊○ ○向「HINET 網域註冊網頁」申請供驛芊企業行上開網站使 用之帳號密碼,並將該網域之DNS 指向錯誤設定為「wnic.n et. tw=>203.73.24.91」、「twnic.net.tw=>221.72.210.2 41」,不僅使丁○○無法再以原密碼更正該網域DNS 指向, 更因該網域名稱與IP位址間之錯誤對應,致一般網路使用者 輸入上揭驛芊企業社網址名稱亦無法連結至驛芊企業行網站 ,而生損害於丁○○、戊○○。 三、案經丁○○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及戊○○訴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