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國泰人壽拒賠敗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基保險簡,4 【裁判日期】 1010229 【裁判案由】 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駱怡真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莊雅涵 複 代理人 蔡士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2年4月23日起向被告投保「國泰安和住院醫療 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下稱系爭保險契 約),保險期間自92年4月23日起至終身,年繳保險費新台 幣(下同)8,610元,並約定如原告因病住院,被告應每日 給付保險金1,000元。嗣原告於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內 即97年9月5日起因病於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下稱署立基 隆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分別為97年9月5日起至97年9 月7日止、98年7月29日起至98年8月12日止、98年11月23日 起至99年1月4日止、99年3月9日起至99年4月12日止,被告 均已依約按日給付保險金1,000元。 (二)嗣原告又因病至署立基隆醫院住院治療,惟經原告向被告請 求給付原告自99年9月27日起至99年11月25日止(共計60日 )之住院期間應按日給付1,000元之保險金,被告竟以「向 長庚醫院查證,發現原告於88年間有躁鬱症之醫療紀錄,而 原告隱瞞上開事實」等語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然被告雖 曾於88年4月間,因躁鬱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 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就醫,惟原告並不知此項輕微疾 病需於訂約時告知被告,並無故意隱瞞之情事,且訂約之時 及給付保險金時,被告均可查知原告於基隆長庚醫院之就醫 紀錄,然均未見被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