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認同民間團體積極面對核廢處理之訴求
【 數位 網 路記者陳漢墀台北 報導 /2018,3,11 】 針對民間團體於今 (11) 日舉辦 311 「面對核電代價 、 翻轉能源 未來」之廢核遊行,原能會認同民間團體的訴求 。 原能會 在守護安全 的職責下,已將「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 做為重要施政主軸, 原能會做為全民的原能會, 願與民間團體共同積極面對核廢處理 。有關 民間團體之訴求, 原能會的積極作為說明如下: 有關核廢三法立法訴求 ,原能會表示認同與支持, 核廢三法相輔相成,核廢料管理法、組織法與管制法等 核廢三法, 可強化核廢料管理法制基礎, 有助於妥善解決核廢問題 ( 附圖一 ) 。 核廢料管理法方面, 世界各國主要由經濟及能源部負責, 原能會已函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 列為優先討論議題;核廢料營運專責機構組織法方面, 經濟部已提報「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並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放射性物料管制法修法部份,原能會已於 105 年 3 月完成修法草案 ,未來將配合政府組織改造進程,續行辦理修法作業。 有關蘭嶼貯存場遷出機制部分 , 台電公司於 105 年底提出「 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原能會 106 年 2 月審定做成審查結論 ( 附圖二 ) ,要求台電公司應於 5 年後 (111 年 2 月前 ) 開始將蘭 嶼核廢料運回產生地 ( 即台電核能電廠 ) ,搬遷作業時間 4 年,共 9 年完成遷場;或是在 8 年後 (114 年 2 月前 ) 開始將蘭嶼核廢料送 至集中式貯存設施貯放管理,搬遷作業時間 4 年,共 12 年完成遷場 。 原能會並於 106 年 9 月將「 積極推動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場作業」, 函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列為優先討論議題, 以集思廣益並尋求共識,並將集中貯存列為積極優先推動方案, 以儘早遷出蘭嶼核廢料。 有關建立社會對話及公民參與部分 ,原能會已建置公眾參與平台, 邀請地方政府與公民團體參與,並將持續辦理各項有關審查說明會、 訪查活動及環境輻射平行監測作業 ( 附圖三、四 ) 。 行政院國家永續會已設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 邀集地方及公民團體代表參加,作為政府與民間溝通協調平台, 並將核廢處理列為重要要項,以集思廣益,尋求共識, 以妥善解決核廢料。 有關擬定核廢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