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工會告王如玄採訪通知
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採訪通知暨新聞稿 2012/04/11 狀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等瀆職圖利 中華電信工會自肥延長任期, 偽造修改章程文書,取消理事長直選 勞委會假工會會務自主之名,行圖利綁樁之實。 時間:2012年4月12日10時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人員:趙天麟立委、鄧為元律師、 張緒中理事長、柯震榮理事長暨理監事 時間:2012年4月12日14時 地點:台北地檢署 人員:鄧為元律師、張緒中理事長、 柯震榮理事長暨理監事、 針對勞委會公務員明知中華電信工會有偽造文書、違法扣取會費、 幹部延任自肥等情事,卻一再以函請中華電信工會說明、 建議循工會內部程序解決等方式回應告發人等檢舉, 片面聽取中華電信工會方面之說詞, 未深入追查究竟有無不法之情事( 尤其中華電信工會函復均係該會理事長朱傳炳以該會名義發出, 然朱傳炳本身即為偽造文書部分之行為人, 幹部延任自肥部分伊亦係贊成、主導自肥並因此得利之人, 被告等勞委會公務員為何竟僅形式上一再要求中華電信工會函復說明 或約談朱傳炳,且對中華電信工會函復或朱傳炳陳述內容不加質疑? ),不僅不依工會法第 43 條規定對中華電信工會施以處分, 甚且自始至終對於中華電信工會前揭所作所為究竟是否適法, 未有任何明確之判斷,遑論盡其理由說明之義務。 勞委會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37、43條,及工會法第32、 34條及43條規定,針對陳情利害關係人檢舉查明事實, 依法處理,一再以「循內部程序處理」推諉不作為,製造工會紛爭, 嚴重破壞法制信賴原則,明顯違法瀆職、 圖利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工會幹部,假工會會務自主之名, 行介入工會政治綁樁之實。 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柯震榮指出: 一、查工會章程修正程序與法定議決人數為工會法第26、 27條明文規定。 二、工會法第32條明定: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 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查工會章程第11條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案, 經97年9月18日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唱名表決通過, 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4日正式備查(證1), 並於第四屆工會選舉委員會正式決議通過, 依據勞委會備查之章程修正案,進行工會第五屆幹部改選。 三、本屆工會(第5屆)理事長與勞工董事分別選任,即根據、9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