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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若綺久不還錢,陳保開告贏定讞

2013-05-26╱台灣時報╱第9版╱台北都要聞╱陳一雄 女友不還錢 男提告勝訴 --------------------------------------------------------------------------------   〔記者陳一雄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多次為嚴姓女友代付款一百餘萬元,保留提款憑證、收據等「證據」控告嚴女應還錢,嚴女稱屬男女朋友贈與,但台灣高等法院判兩人交往時未立有婚約對嚴女不負扶養義務,判嚴女返還借款。   高院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與嚴女交往自九十五年五月起至九十八年八月期間,嚴女赴美求學,向陳借款新台幣一百多萬元,包括代繳信用卡費、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費、代付旅遊交通費等,嚴女雖曾以電子郵件表示同意還款,卻都沒有償還,陳提起訴訟,請求嚴女返還借款。   嚴女認為她並未向陳借任何借款,不能僅憑陳所提出的證據推論兩造有金錢消費的借貸關係。陳當時匯款給她、代償債務、代寄物品,均是為「其他目的」所為,屬男女朋友間的贈與,陳男虛構兩造間有金錢消費借貸關係。   法院一審認為兩造有借貸關係,判嚴女返還陳一百多萬元借款。   高院審理認為,陳自九十五年八月間迄今,均完整保留寄送物品至美國給嚴女的寄送單據,顯然是為了日後與嚴女對帳,請求對方清償。   高院認為,兩造當時僅為男女朋友關係,且未立有婚約,陳對嚴女不負扶養義務,也無為對方支付寄送費用的必要,判嚴女返還一百多萬元。全案不得上訴。 【裁判字號】 101,上易,1258 【裁判日期】 1020509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嚴若綺 訴訟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保開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壹佰零捌萬 柒仟陸佰拾柒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