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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銀行總經理,總編輯遭到判刑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2f6910pb0btXeBK2K6Wy7DU7RBpd6kk4t4uybkYpFghw%3d 【裁判字號】  106,易,88 【裁判日期】  1060517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立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6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立民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翁立民係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同時擔任上述二公司所發行及經營之168 周報及168 理財網之發行人及總編輯。其明知媒體報導前應 對報導內容進行查證,亦明知未取得時任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之總經理之丁予康與和旺聯合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和旺公司)負責人劉永祥共謀,由劉永祥 以偽造之和旺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安泰銀行冒貸新臺幣(下同 )7 億元,並於民國103 年12月底撥款後依雙方約定將其中 1 億元佣金捐給吳敦義作為競選總統之經費一事之具體事證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接續犯意,於104 年8 月15日,在對外發行販售之168 周報第241 期頭版及2 版與不特定人皆得閱覽之168 理財網中,分別刊登載有如附 表編號1 至6 所示誹謗文字內容之報導,明指丁予康與劉永 祥共謀,由劉永祥以偽造之和旺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安泰銀行 冒貸7 億元,並於103 年12月底撥款後將1 億元佣金捐給吳 敦義作為競選總統之經費,以此方式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 損丁予康及安泰銀行名譽之事;嗣安泰銀行於104 年8 月17 日寄送存證信函予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