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告郝龍斌敗訴
【裁判字號】 101,簡,21 【裁判日期】 1020524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1號 10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 代 表 人 王金平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陳宜鴻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吳炎烈 輔助參加人 唐博偉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 年2月4日府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前國際合作組主任 甲○○ 唐博偉 於民國99年2月8日向原告申請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 12月31日止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於99年2 月10日獲准。詎 原告於100 年1月3日將甫請休「育嬰留職停薪」完畢銷假上 班之甲○○進行職務調整,公告「甲○○先生專任研究員免 兼國際合作組主任,並由林沛祥先生專任研究員兼任國際合 作組主任一職」,甲○○乃於100年1月17日(申訴書上載日 期)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已於102 年1月1日起改制為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因本案係發生於改制前,故以下仍沿用改制 前之名稱,並簡稱勞工局)提出申訴,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 立後,甲○○遂於100 年6月1日(申訴書上載日期)以其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請假,卻受不利益處分為由,向勞工局提出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申訴,案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 會100 年8月4日第39次會議評議審定「性別歧視(育嬰留職 停薪復職遭不利處分)成立」,被告臺北市政府遂以原告有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之情事,依同法第38條規定 ,以100年8 月29日府勞就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 ,於100年9月28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1年2 月4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