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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告郝龍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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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簡,21 【裁判日期】 1020524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1號                   10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 代 表 人 王金平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陳宜鴻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吳炎烈 輔助參加人 唐博偉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 年2月4日府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前國際合作組主任 甲○○ 唐博偉 於民國99年2月8日向原告申請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 12月31日止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於99年2 月10日獲准。詎 原告於100 年1月3日將甫請休「育嬰留職停薪」完畢銷假上 班之甲○○進行職務調整,公告「甲○○先生專任研究員免 兼國際合作組主任,並由林沛祥先生專任研究員兼任國際合 作組主任一職」,甲○○乃於100年1月17日(申訴書上載日 期)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已於102 年1月1日起改制為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因本案係發生於改制前,故以下仍沿用改制 前之名稱,並簡稱勞工局)提出申訴,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 立後,甲○○遂於100 年6月1日(申訴書上載日期)以其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請假,卻受不利益處分為由,向勞工局提出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申訴,案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 會100 年8月4日第39次會議評議審定「性別歧視(育嬰留職 停薪復職遭不利處分)成立」,被告臺北市政府遂以原告有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之情事,依同法第38條規定 ,以100年8 月29日府勞就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 ,於100年9月28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1年2 月4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

印度「救援基金會」獲頒「2010年亞洲民主人權獎」

【本報訊】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在今天上午於遠東飯店舉辦「2010年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表揚印度的「救援基金會」。「救援基金會」長期致力於拯救南亞地區遭受人口販運及強迫賣淫、奴役的受虐少女,並提供他們重新進入社會生活前的庇護所,成就可嘉。 馬英九總統受邀出席典禮,並頒發「亞洲民主人權獎」獎座予「救援基金會」,臺灣民主基金會董事長暨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頒發10萬美元捐助金,以示肯定。今天與會人士還有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總統府廖了以秘書長、二十國外交使節、專家學者與NGO代表等共逾百位,場面盛大且隆重。 馬英九總統於致詞中表示,印度「救援基金會」的工作令人感到敬佩。他們不只救出少女,更安撫修補少女受創的心靈,同時提供他們職業訓練,讓受害者擁有自力更生的能力。由於「救援基金會」的努力,才能使受虐少女有新生的機會。馬總統表示台灣在走向民主的過程中,應該時時刻刻將世界人權宣言銘記在心,以達到宣言所稱的願望為目標。為了促進人權,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尤其這兩項公約都已經在立法院通過,成為我國的國內法。馬總統進一步表示,人權不是規定在法條上而已,更應落實在每一個人身上。臺灣民主基金會作為亞洲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的國家級民主援助組織,每年頒發此獎項鼓勵對亞洲民主化與人權發展有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可以說是對世界人權宣言精神的具體實踐。 馬總統也提及我國在防治人口販運的長期耕耘,尤其對1987年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婦女團體及其他人權團體聯合發起的「華西街慢跑反雛妓」活動,仍記憶猶新。另外,我國防治人口販運的工作重點不限於國內婦女,亦曾協助受二次大戰荼毒的慰安婦赴國際訴訟。總統表示,對於人權問題,應不分國界、不分輕重加以關心。過去至今人口販運犯罪問題層出不窮,我們須加以警惕,並將關懷擴及亞洲其他地區。 馬總統並表示,西方學者常把台灣的民主化經驗視為一個典範,因為台灣的民主化是在一個較平順的過程中完成,而且經過了兩次政黨輪替的考驗。但是這個典範應具有更高遠以及更廣大的意義。即使只有一分力量,當臺灣看到人權的需要,我們都願意伸出我們的援手。這兩年多來,我們以民主及人權的理念和精神拓展外交,得到許多國家的支持,這不僅代表台灣對人權的實踐已得到國際的肯定,也代表臺灣對國際社會的責任與具體貢獻。臺灣民主基金會王金平董事長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