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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四大案,扁珍減判為廿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9.6.11 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水扁等貪污等案件,本院合議庭已於今(11)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本摘要主文、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部份係從判決書正本摘錄,如有誤植,其正確內容以判決正本為主(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壹、主文部份摘要 一、原判決除關於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無罪及陳鎮慧偽證暨蔡銘杰、吳景茂、陳俊英部分外,均撤銷。 二、國務機要費部分 (一)領據條領之國務機要費部分: 1. 95.7.1刑法修正施行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共同犯罪所得連帶財物追繳並發還總統府……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共同犯罪所得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 【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 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 【林德訓】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0年2 月,褫奪公權5 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 【陳鎮慧】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免刑,共同犯罪所得財物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 2. 95.7.1刑法修正施行後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6年,均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6年,均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 【林德訓】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均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陳鎮慧】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拾罪,均免刑。 (二)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費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沒收)。 【吳淑珍】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沒收)。 【馬永成】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