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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爆吳佩慈拜金逼婚,時周判賠50萬登報道歉

【裁判字號】 104,上,636 【裁判日期】 105022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上 訴 人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 訴 人 張詠淇       黃樹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蔡正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被 上訴人 吳佩慈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 月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十六號字體」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六 號標楷體字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黃樹德(下單獨逕稱姓名)為上訴人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下單獨逕稱時報周刊公司)之總編 輯,上訴人張詠淇(下單獨逕稱姓名)則為時報周刊公司、 上訴人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單獨逕稱時報資訊公司, 與上開三人則合稱上訴人)之時報周刊、中時電子報之報導 人員。時報周刊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8日第1828期 出刊之時報周刊及時報資訊公司於同年3 月17日之中時電子 報,登載由張詠淇撰稿、黃樹德編審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實 內容,誣指伊崇尚名牌,奢華至極,致訴外人即伊富商男友 紀曉波難以接受,兩人因而分手等情,以不實情節嘲諷伊私 人感情生活,侵害伊名譽權;復於同年10 月4日、同年11月 22日第1859期、第1866期出刊之時報周刊,及同年11 月2日 、同年月28日中時電子報,刊登由張詠淇撰稿、黃樹德編審 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實內容,再度誣指伊崇尚名牌、奢華 至極,致紀曉波難以接受而分手,並暗示伊懷女逼婚,紀曉 波並無與伊結婚意願等情,接續侵害伊名譽權,致伊精神痛 苦莫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88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