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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仰歸、高明哲彈劾文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蕭仰歸 最高法院法官(簡任 第14職等 停職中)。 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簡任第14職等 停職中)。 貳、案由: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其子蕭賢綸肇逃案為關說,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高明哲就上開案件受關說並為人關說,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傷害司法形象至鉅,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月初,涉及駕車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730號起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及緩刑二年,另諭知被告應於該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萬元。被告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蕭賢綸無罪。經查蕭仰歸法官先後於該案一、二審審理期間為其子蕭賢綸關說,高院審判長高明哲受蕭仰歸關說並為其關說。分述如下: 一、蕭仰歸法官之關說行為: (一)蕭仰歸法官於上開案件一審審理期間(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收案,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宣判),曾向該案審判長鄭景文為關說: 鄭景文法官於本院詢問時表示蕭仰歸法官曾於上開案件在審理期間到地院找過他,約是在受命法官履勘(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前後,並證稱:「他來找我。他說這個案子不要緩刑,準備要拚無罪。但我有跟他說此案司法界自有公評,這樣講沒有用,蕭仰歸即表示若合議庭認為有罪的話也沒有關係,說完即告辭。」等語(附件1,見第1頁至第4頁);蕭仰歸法官於本院詢問時,亦承認找過鄭景文審判長,然辯稱:「我去跟他說希望他能夠把事實查清楚,我研究過案情後,希望他能夠把擦撞點釐清楚。但是我沒有說要拚無罪這句話。」(附件2,見第5頁至第10頁)惟鄭景文上開證述明確,應堪認定蕭仰歸法官有關說之情。 (二)蕭仰歸法官於二審審理期間(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案,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宣判),曾透過崔玲琦法官向該案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 崔玲琦法官於本院詢問時表示九十八年年底,蕭仰歸法官曾二次至辦公室找她,並稱:「他兒子…因涉嫌肇事逃逸,一審有罪緩刑,現在上訴高等法院。二審由高玉舜審理。因為他知道我跟高玉舜一起報海(洋)大(學),認為我跟高玉舜熟識,希望我去跟高玉舜說。他說他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