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丞正車禍告聯勤,高雄地院判國賠116萬
【裁判字號】 100,國,11 【裁判日期】 1010326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黃丞正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吳有明 訴訟代理人 劉柳成 李國慶 劉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裁判全文請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