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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林志玲,稅務官司敗訴判決書

【裁判字號】 98,訴,2474 【裁判日期】 991007 【裁判案由】 綜合所得稅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74號 99年9月2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林志玲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 律師  蔡嘉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凌忠源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0 月2 日台財訴字第09800302010 號(案號:第09801765號)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關於罰鍰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民國(下同)92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財政 部賦稅署查獲漏報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19,635 元、5, 388,770 元及11,219,233元,另經被告所屬中正稽徵所查獲 92年度漏報營利及其他所得合計17,044元及93年度漏報執行 業務所得3,055 元,歸課綜合所得總額2,267,530 元、12,9 10,611元及25,772,223元,補徵稅額201,232 元、2,155,50 8 元及4,487,693 元,並經被告處罰鍰23,077元、431,235 元及897,538 元。原告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原告仍 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二、原告訴稱: (1)本件原告在自主原則下執行代言或表演活動,且需自行負擔 成本費用及工作成敗責任,並需承擔風險自負盈虧,完全符 合訴願決定書所揭示判斷執行業務所得之要件,因此系爭所 得應屬「執行業務所得」。 訴願決定書所明列判斷執行業務所得之原則─執行業務者 需具自主性,並自行負擔成本費用及工作成敗責任,且需 承擔風險自負盈虧。訴願決定書以稅法不同於民法,有其 自身規範,並提出認定「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原則,原 告謹歸納整理如下: 1.執行業務者在其自主原則下執行業務; 2.執行業務者需自行負擔成本費用; 3.執行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