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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山河騙情騙錢,詐欺取財判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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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易,958 【裁判日期】 1040415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山河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4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山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蕭山河與侯怡如(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偵續字第44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夫妻關係。 於民國99年4月間,侯怡如出資委由蕭山河透過代書,依強 制執行拍賣程序,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新臺幣(下同)72 萬9000元之價格,標得坐落彰化縣埤頭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埤頭鄉○○○路00巷00號建物( 下稱本案房地),本案房地所有權並登記在侯怡如名下,侯 怡如已於100年底將本案房地整修完成。侯怡如因欲將本案 房地出售牟利,遂自101年5月間起委由蕭山河及周遭友人尋 覓適合買主。另蕭山河於100年4月26日在 「愛情公寓」 交友 網站上結識楊靜如,並於100年9月8日與楊靜如會面,但因 蕭山河並未告以楊靜如其已婚之事,楊靜如遂於100年10月 間與蕭山河交往。蕭山河於交往過程中,得知楊靜如有意以 300萬元左右之款項投資不動產,遂於侯怡如委其代找買主 後之101年5月初某日許,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明知侯 怡如購入本案房地價格加上代書及裝修等費用,全部投入成 本僅130萬左右,卻利用楊靜如對其情感上之高度依賴,凡 事言聽計從之狀況,一方面隱匿「本案房地為其妻所有,且 經法院拍賣所購得」之事實,另方面對楊靜如佯稱「本案房 地極具投資潛力,屋主願由原開價之386萬元降價至298萬元 以出售本案房地」、「可透過其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友人 ,出面洽購本案房地,並利用其認識裝修業者人脈,節省楊 靜如於仲介及裝修事宜之費用支出」云云,楊靜如並於101 年5月17日由蕭山河偕同前往查看本案房地現況及周遭環境 ,因楊靜如在本案房地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