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要關36年,最高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4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何祖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錫山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陳憲裕律師 上 訴 人 陳亮吟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鄭雅芳律師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陳露生 選任辯護人 吳西源律師 黃鈺律師 倪映驊律師 參 與 人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月妮 代 理 人 李保承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金上重訴 字第1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944 、89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林錫山 之事實欄貳、五部分,及陳露生之憑證更新案 無罪部分,暨參與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發回臺 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甲、撤銷發回( 林錫山 之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貳、五部 分,及陳露生之憑證更新案無罪暨參與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網遠公司〉)部分: 一、本件原審認定上訴人即被告 林錫山 有如事實欄貳、五所示之 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變更起訴法條,改 判論處其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及沒收之宣告;另撤銷第一審關 於被告陳露生於憑證更新案所涉圖利、洩密之科刑判決,改 判陳露生無罪;復說明 林錫山 於上開憑證更新案被訴圖利、 洩密部分,雖不能證明犯罪,惟因與其上開收受賄賂間具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 二、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 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 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故證據雖 已調查,而尚有其他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