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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山要關36年,最高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4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何祖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錫山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陳憲裕律師 上 訴 人 陳亮吟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鄭雅芳律師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陳露生 選任辯護人 吳西源律師       黃鈺律師       倪映驊律師 參 與 人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月妮 代 理 人 李保承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金上重訴 字第1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944 、89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林錫山 之事實欄貳、五部分,及陳露生之憑證更新案 無罪部分,暨參與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發回臺 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甲、撤銷發回( 林錫山 之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貳、五部 分,及陳露生之憑證更新案無罪暨參與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網遠公司〉)部分: 一、本件原審認定上訴人即被告 林錫山 有如事實欄貳、五所示之 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變更起訴法條,改 判論處其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及沒收之宣告;另撤銷第一審關 於被告陳露生於憑證更新案所涉圖利、洩密之科刑判決,改 判陳露生無罪;復說明 林錫山 於上開憑證更新案被訴圖利、 洩密部分,雖不能證明犯罪,惟因與其上開收受賄賂間具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 二、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 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 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故證據雖 已調查,而尚有其他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為...

最高法院駁學者黃國昌的研究

 (本報訊) 據今日報紙記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黃國昌副研究員於昨日( 6 月 4 日 )表示:據其研究發現,最高法院挑案審理有其偏好,政府單位及企業獲得挑案審理的機率比一般自然人高,一般人上訴獲本院審理的機率近乎為零一事,最高法院鄭重澄清如下: 本院成立民事審查股的目的,是就民事案件上訴不合法者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以加速民事案件的審理,讓人民的紛爭儘速獲得解決,正義不再遲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本院為法律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作為理由,並且要在上訴狀內具體表明理由,所以本院民事審查股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審查,並不是以案件當事人是政府單位、企業或自然人來作區分。況且案件經審查後,如果發現上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時,才會以裁定駁回上訴;否則就會把案件分給法官,由法官就每個案件具體研究後做出裁判。因此有關本院就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並無黃副研究員所稱是挑案審理,偏好花時間審理政府單位與大企業案件;一般人上訴獲本院審理的機率近乎為零的情形。 另據報載,黃副研究員表示:此項研究是從民國 75 年起至 99 年間,共研究 4,000 多件案件得出前開結論。但是依據本院統計資料顯示,審查庭每年裁定駁回的案件約為 1,000 件,依此推算,黃副研究員前開研究,似有採樣過少,無法傳達正確訊息的遺憾。

最高法院就學理上「授權公務員」

重大法律爭議開庭 (本報訊)最高法院將於 102 年 2 月 6 日上午 9 時 30 分,就被告即中正大學化學工 程系 教授林昭任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開庭行準備程序,並開放民眾旁聽,自當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換發旁聽證。 被告林昭任是中正大學化學工 程系 教授,經檢察官起訴於以中正大學校務基金規劃的教學費用、建教合作經費辦理其教學研究所需,以及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補助的研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含驗收)程序時,為受中正大學依法授權,而從事與中正大學有關採購公用器材的公共事務,屬於法律規定的授權公務員,涉嫌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的犯罪行為,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5 年,褫奪公權 3 年,並追繳其所得財物。 現行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因學者及偵查、審判機關對於公立大學教授執行國科會等機構委託或補助研究經費採購器材時的法律地位如何?頗多爭論;且本件二審檢察官對於原判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也有不同意見,與被告林昭任、林華經、趙慶寬(後 2 人係廠商)等均提起上訴。為使「授權公務員」的定義明確化,被告林昭任的選任辯護人請求開庭行言詞辯論,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有就「授權公務員」的重大法律爭議等事項加以查明的必要,故先開庭行準備程序,其後將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