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駁學者黃國昌的研究

 (本報訊)據今日報紙記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黃國昌副研究員於昨日(64)表示:據其研究發現,最高法院挑案審理有其偏好,政府單位及企業獲得挑案審理的機率比一般自然人高,一般人上訴獲本院審理的機率近乎為零一事,最高法院鄭重澄清如下:

本院成立民事審查股的目的,是就民事案件上訴不合法者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以加速民事案件的審理,讓人民的紛爭儘速獲得解決,正義不再遲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本院為法律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作為理由,並且要在上訴狀內具體表明理由,所以本院民事審查股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審查,並不是以案件當事人是政府單位、企業或自然人來作區分。況且案件經審查後,如果發現上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時,才會以裁定駁回上訴;否則就會把案件分給法官,由法官就每個案件具體研究後做出裁判。因此有關本院就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並無黃副研究員所稱是挑案審理,偏好花時間審理政府單位與大企業案件;一般人上訴獲本院審理的機率近乎為零的情形。

另據報載,黃副研究員表示:此項研究是從民國75年起至99年間,共研究4,000多件案件得出前開結論。但是依據本院統計資料顯示,審查庭每年裁定駁回的案件約為1,000件,依此推算,黃副研究員前開研究,似有採樣過少,無法傳達正確訊息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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