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安定機制與保戶權益維護研討會」順利落幕

(本報訊)為增進各界對我國保險業安定機制之瞭解,並對未來保險監理機關應如何兼顧保險安定基金資源配置及保戶權益之最大效益提供政策建議,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與國立政治大學風險與保險研究中心特別於2013626日共同舉辦之「保險市場安定機制與保戶權益維護研討會」,邀請多所院校專家學者分別就「國內保險市場安定機制與實務檢討」、「日本保險業安定機制」、保單不全額理賠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保單不全額理賠之施行方針與實務運作可能遭遇課題」等相關議題,進行學理面、法制面、財務面、經營面、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問題探討。此次研討會參加人數非常踴躍,在現場超過100名來賓的熱烈討論下順利落幕。
本次研討會經與會學者、專家及現場來賓熱烈討論後,獲得以下寶貴意見與重要政策建議
一、    壽險保險單屬於長期契約,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費率係以「核准時」的經濟環境為準,但歷經一段長久時間後,客觀經濟條件經常發生變化巨大,保費容易發生顯著差異,必須由藉保險公司積極適時增資或提高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解決利差損,否則保險公司將面臨失去清償能力問題。但此類問題保險公司之缺口若是透過保險安定基金全額理賠,等同於將私人企業經營不善之虧損由全民買單,不但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也容易鼓勵道德危險,造成劣幣驅直良幣現象,破壞保險市場健全發展秩序。
二、    個別保險公司保戶權益的保障固然重要,但為維護全體保戶之權益,保險安定基金財源之配置應以維持整體保險市場安定發展為原則,對於個別問題保險公司之退場處理時,必須考慮其處理成本是否符合追求全體保戶權益最大化,因此近年來國際保險監理之新趨勢大多朝向保單不全額理賠方向發展。
三、    過去日本政府曾經對8家壽險公司採行保單不全額理賠政策,於退場時調整其保費與保障金額,其中原保戶準備金最大折減比例達到10%,預定利率最大調降3.46%(即由原4.46%調降至1%),但大多數保戶仍願意選擇接受調降保額或調升保費的措施,其主要原因為:(1)被調整保額或保費之適用對象為在一段時間(5年)之前投保的舊保險契約,亦即最近期間內才購買的新保單不在被調整的範圍內;(2)被調整保額或保費之保戶若將舊保險契約解約並未能於當時之市場重新購買到與原保險契約類似之保障內容;(3)被調降後之保單預定利率仍比當時一般市場利率水準高(高於新契約保單訂價所採用的利率) 亦即調整後之保費相對當時市場新契約保費仍屬較為優。
四、    從日本問題保險公司退場之經驗可知,倘若保戶不接受調高保險費或調低保險金額,將導致問題保險公司進入法律破產程序,使保戶面臨諸多更為不利的情事,因此相較於保戶辦理解約或讓保險公司進入破產處理程序,保單不全額理賠之作法似更為保戶所接受。
五、    在實施保單不全額理賠退場機制時,主管機關及接管人應向外界清楚說明保單移轉之相關作法,並在各種可能方案中選擇對保戶最優之方案依法辦理,民眾及保戶也應理性評估接受調整方案之利弊,不要隨意進行解約,因為市面上銷售的預定利率可能較調降後的利率更低,加上壽險商品投保時會有考慮年齡及健康等核保因素,一般被保險人會因為年齢及健康狀況不若當年投保之時,恐無法以過去同様條件重新向其他壽險公司進行投保,因此解約可能會更不利其自身權益。
六、    過去民眾買保險時,僅考慮保費高低,鮮少思考「保單的風險性」以及「保險公司的倒閉風險」,未來我國若實施保單不全額理賠退場機制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強化保險公司經營成果與財務健全性等資訊揭露機制,並應提醒民眾未來選擇保單時更須考量保單風險,改變過去以低廉保險費為優先考量之觀念,應慎選經營穩健且財務健全的優質保險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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