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進成涉騙財判刑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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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1020422 | ||||||||||||
【裁判案由】 | 妨害性自主罪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進成 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7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進成犯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務 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偽造之「A女」署押壹枚,及遠傳電信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造之「A女」署押貳枚, 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份無罪。 事 實 一、康進成前於民國9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 度上易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4年11月 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98年6月間起,為下列之犯行: (一)化名「李東豪」、「溫得豪」、「黃東勇」、「黃家和」先 於報紙上刊登徵友廣告,表明限50歲以上女性、離寡不拘, 真誠找伴之資訊後,使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A女)、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B女)、黃○○、林○○與之取得聯繫,而邀約見面。乙 ○○明知已處於無資力之狀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 98年7月間某日起至100年3月14日下午6時許,分別於如附表 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理由,致使 A 女、B女、黃○○及林○○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金額所 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5萬3,000元與康進成; (二)明知A女未同意其代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威寶 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以前揭附表編號3替A女 辦理繳稅事宜之故,而取得A女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先於99年10月31日持上開A女之證件,前往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號威寶電信,在威寶電信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上申請人欄內偽造A女署名1枚,而偽造完成表彰A女為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之申請書後,旋將上開私文書持交該服 務中心店員主張上開偽造私文書內容而行使之,同時出示A 女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供該服務中心店員審核,致 使威寶電信公司誤認為A女本人有意申請上開門號之付款人 而予以核准,而交付0000000000號之門號SIM卡與康進成, 足以生損害於A女及威寶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核發及 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又明知A女未同意其代向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 意,於100年1月2日持上開A女之證件,前往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傑昇通信東湖店,在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上申請人欄內接續偽造A女署名2枚,而偽造完成表彰A女 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之申請書後,再將上開私文書持交該 服務中心店員主張上開偽造私文書內容而行使之,並同時出 示A女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供該服務中心店員審核, 致使遠傳電信公司誤認為A女本人有意申請上開門號之付款 人而予以核准,而交付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與康進成 ,足以生損害於A女及遠傳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核發門號 及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康進成取得上開SIM卡後,復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而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自100年1月20日起至同年2月19日 止及自100年2月11日起至同年3月10日止,使用0000000000 、0000000000門號SIM卡,致電信公司誤為係A女,而提供相 關電信服務,康進成即以此方式詐得遠傳電信公司488元電 信服務之不法利益,及威寶電信之10913元電信服務之不法 利益。嗣A女調閱申請資料,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B女、黃○○、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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