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大學與財團BOT案花樣百出 違反大學法遭監察院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 墀7/31台 北 報導 】 「國立大學占地為王 教育部束手無策」─國立臺北大學為避免原中興法商學院臺北校區土地使用率過低遭收回,竟將其中民生及建國校區以「產學合作」名義辦理BOT案,其餘合江校區大部分宿舍出租給私立高中職學生。國立臺北大學對BOT案設施之使用需求有限且難以提供三峽校區多數師生使用,而興建之「校友會館」更是做一般旅館使用。教育部未要求該校確實檢討使用需求,仍草率認定BOT案之設施屬於「文教設施」並授權該校執行BOT案,均有悖大學法及國有財產法意旨及規定,監察院予以糾正。 國立臺北大學(下稱臺北大學)臺北民生及建國校區BOT案疑涉開發不當,經監委施錦芳、范巽綠、賴鼎銘調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4年7月10日審議通過糾正臺北大學及教育部。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大學自102年起規劃推動民生及建國校區BOT案(下稱系爭BOT案;該校臺北校區配置圖如附件),是國內第一件以「產學合作」為主軸的BOT案;依據臺北大學內部文件,該校推動BOT案的背景之一,係為避免臺北校區土地未利用而遭回收,同時解決校區養護財源不足問題。 教育部規定,大學推動BOT案須經「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畫(含舉行公聽會)」程序並報經該部認定「文教設施」後,方得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再進行評審、議約、籌辦及簽約等程序。然而監察院發現教育部審查系爭BOT案,僅將專家審查時提出的疑慮與建議事項,併附於回復臺北大學之公文,請該校「參考」、「釐清妥處」便同步認定興建項目屬「文教設施」,未待臺北大學逐項回應審查意見並具體解決即遽予核定,顯有不當。 監委又表示, 98年該校日間部全數遷至三峽,大多數師生都已在三峽校區學習生活,系爭BOT案興建設施實難提供給三峽校區多數師生使用;另BOT案開發多功能運動場館及戶外球場之使用管理能否符合財政部95年函釋「文教設施-公立學校及其設施」定義,恐有疑義。又臺北大學預估115至118年系爭BOT案之年營運收入僅占該校年收入約2.93%~5.29%,挹注學校財源有限;且該校對於系爭BOT案實際需求樓地板面積合計僅約621坪,由民生校區BOT案所建「產學合作中心」(樓地板面積5,560坪)即足以提供,是否仍須進行建國校區BOT案,顯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