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豐采520」重大違失 新竹縣政府遭監院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28台報導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本月3日通過調查委員就新竹縣「豐采520」建案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認定新竹縣政府在處理該建案之都市計畫變更、施工管理、公安維護及建照變更審核等多個環節,均存在嚴重瑕疵,不僅損及政府公信與市場公平性,更對公共安全構成實質威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新竹縣政府,並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院指出,本案經調查發現,新竹縣政府辦理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竹北市莊敬六街「豐采520」建案基地用途容許變更之審議,程序與實體均有重大瑕疵。其核定之回饋機制不僅欠缺依據、基準過時且為個案量身訂作,顯失公允。此外,該府於建案施工期間,周邊道路連續發生5次坍塌事件,卻未能落實監督管理職責,澈查事故原因;在承造商未按圖施作地下工程所肇生之結構安全風險,以及相關安全與損鄰疑慮未獲釐清前,即率予同意復工。調查亦發現,該建案歷經二次重大設計變更,計畫內容已有實質鉅變,形同另一新開發計畫,該府卻仍率予適用96年舊有建造執照,致建築期限延長達16年,未能審慎衡酌相關函釋於此特殊個案適用之妥適性,易滋生規避新法規之疑慮,亦有礙建築管理與時俱進。

本案糾正理由要點如下:

一、 標售後放寬用途限制,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本案基地為新竹縣治2期區段徵收之抵價地(商業區),92年標售公告投標人周知時,即載明僅得作為「大型商場或旅館興建使用」,105年縣府應開發商陳情,在縣府行政人員及都市計畫專案小組不予同意決議保留之情形下,逕由大會決議放寬可作住宅用途,允許興建容易變現之住宅產品,對當時潛在的其他投標者構成實質上之不公平待遇,嚴重斲傷政府標售公有財產之公信力與嚴肅性。

二、 都市計畫審議程序與實體均有重大瑕疵:本案基地92年公開標售時即已限制用途,104年間縣府受理業者陳情放寬用途限制,後經都委會專案小組作成保留之建議,卻於105年1月13日再度受理業者陳情,內容包括複雜的回饋金公式,未發回專案小組重新審議,逕提20餘天後之2月18日都委會大會審議並且通過,顯已架空專家審議機制。除無視專案小組之保留意見外,大會通過之修正回饋金公式,係參酌陳情人所提公式,修改回饋條件,雖回饋金額略有增加,然其修正通過之回饋金公式依據不明、以94年標售價為準設定參數且未經專業估價評估,僅為單一適用個案,公平性與合理性備受質疑,甚至同意回饋金延至取得使用執照時才繳納,縣府至今尚未取得回饋金,且未於建照中加註此重要負擔條件,不僅有違都市計畫審議應遵循之原則,更難謂無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三、 施工監督管理機制失能,公安維護嚴重怠失:「豐采520」建案,施工期間10個月(111年6月至112年4月)內其周邊道路竟發生5次坍塌危害公共安全,該府未釐清連續坍塌之原因,草率同意復工,直至檢察機關偵辦始揭露承造商未按圖施工之重大缺失,足證該府監督管理機制已然失能,顯有嚴重怠失。

四、結構安全與損鄰處理疑慮未清,雖已復工仍應檢討:「豐采520」建案因承造商未按圖施作地下擋土工程造成坍塌,縣府雖已進行搶險工程,並准復工然對於前期施工缺失之長期影響評估、結構安全鑑定範圍與深度、損鄰鑑定機制公正性等關鍵問題,仍有諸多疑點待釐清。該府應就此案例,通盤檢討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確實捍衛市民安全與權益。

五、建照變更幅度等同新案,率用舊函釋規避新法規:本建案歷經二次重大設計變更,其規模、用途、高度等均與原核准內容產生根本性轉變,實質上應視為另一新開發計畫。縣府仍依據內政部87年舊函釋,認定無須廢止原照重新申請,使其得以適用十餘年前之舊建築法規。此舉顯然有礙建築管理之與時俱進及公共安全之確保,更易引發外界對於藉此規避新修訂法規之疑慮,核有未當。

監察院強調,由於上述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除正式糾正新竹縣政府,並將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另就內政部87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釋於此類案件之適用妥適性,亦已移請內政部通盤審慎檢討評估,以杜絕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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