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權益受損經糾正後 8/1正式實施好的新制度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30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代理教師聘期及相關權益案,促成代理教師制度變革。教育部已依釋憲案增訂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規定,欣見代理教師權益再往前邁進
監察委員葉大華曾於111年調查指出,我國長期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肇致代理教師聘期中斷,衍生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嚴重減損代理教師工作權益。另教育部未就十二年國教上路後於法制面釐明代理教師之定位,又長期未能改善渠等工作權益,產生縣市人才磁吸效應,不利教學現場及師資穩定,故監察院於111年7月14日通過糾正教育部,並督同各地方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葉大華表示,本院通過糾正案後,各地方政府於111學年度即陸續完備代理教師聘期,並促使教育部112年6月19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使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具有法源基礎,有利於教學現場及師資穩定。
另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指出,代理教師起敘、改敘、職前年資計算,相關規定均付之闕如,教育部僅以函示任令各地方政府自訂敘薪標準,恐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及相關聘任及支給基準等情。經陳訴人聲請釋憲,並由葉大華委員代表國家人權委員會以鑑定機關身分,針對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提供憲法法庭鑑定意見。
經113年8月9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指出:「合格代理教師先前於教學實務所累積之工作經驗,未經適當評價,造成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間,產生同工卻不同酬之現象,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並認定教育部針對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違憲。對此,教育部已於今(114)年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增訂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提敘規定,即將於8月1日正式上路。
監委葉大華表示,代理教師的工作內容與正式教師並無差異,但相關給假、成績考核、申訴、薪資、年資提敘等權益,過去長期未受保障。「同工不同酬」的困境造成代理教師流動性高,對於偏鄉地區學生的受教權益影響尤為劇烈。如今監察院調查代理教師聘期及權益案,已促成代理教師制度變革,教育部也已依釋憲案增訂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規定,欣見代理教師權益再往前邁進,也期待有助於各縣市政府穩定十二年國教教學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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