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才通過,「馬上」打壓集遊權!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記者會 (本報訊)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勞工陣線、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野草莓等團體等團體於今上上午召開記者會,重申民間社團對於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案的不滿。民間社團認為日前執政黨才剛通過二大國際人權公約,明天國民黨卻要甲級動員,試圖強行通過這個無法保障人權集會遊行權利的法案,令各社團感到非常憤怒,各社團並揚言,不排除明天院會表決時,在場外發起抗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吳豪人表示在第六屆第四會期,國民黨立委雷倩、張碩文、侯彩鳳、周守訓等四十八位委員曾連署提案修改集會遊行法,在他們的版本中明文規定在無重大明顯立即之危險的集會遊行,警察機關不得加以干涉,並刪除禁制區的限制,及刪除所有罰責。而明天國民黨甲級動員,這些委員應該要先為他們立場朝夕多變,向全民道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及台北律師公會高涌誠也表示民間社團已經多次表達民間社團對於集會遊行法的意見,法案卻仍要強行通過,跟日前通過的二大國際人權公約根本背道而馳。他們沉重呼籲,立法者需重視集遊修法之歷史責任,不要為了政治鬥爭而犧牲人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明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肯認。除依法律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危及他人之權利自由所需,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施以任何限制。」以此為準,國民黨團所支持之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中的多項規定,即違反了此國際公約的精神。 首先,強制報備並授與主管機關禁止集遊活動之裁量權,即是在集會尚未舉行之前,便得以「推定有罪」,把人民直接民意之表達,當成潛在犯罪;而非站在「肯認和平集會權利」的立場上,維護並促進此基本權利之實現。這樣的「強制報備制」,與充斥解戒嚴思維的現行「許可制」,並無不同。 再者,行政院版以刪除了現行法中違反命令解散之部分刑罰,作為進步修法的象徵;卻新增了可連續處罰之行政罰責。小規模的和平集遊,沒有報備而舉行,又不願解散,警察可以連續處罰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如此的規定完全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平集會不得限制」的精神。弱勢團體正是因為缺乏資源獲得公共發言空間,才上街頭直接表達民意,行政院版祭出重罰,小型弱勢團體往後更沒有發言的「本錢」。 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4月22日公布,具有國內法效力,施行法並言明各及政府機關所主管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