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罵板農理事長等五人,黃于耿判賠25萬元定讞
【裁判字號】 104,上易,6 【裁判日期】 1040401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黃于耿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宋雲揚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楊美慧 郭進源 王思銘 陳詩婉 黃 富 被 上訴人 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14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楊美慧、郭進源、王思銘、陳詩婉、黃富為 附帶上訴,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追加, 本院於104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黃于耿給付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黃于耿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上訴人黃于耿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人楊美慧、郭進源、王思銘、 陳詩婉、黃富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黃于耿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關於上訴人黃于耿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黃于耿負擔六分之五, 餘由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附帶上訴人楊美慧、郭進源、王思銘、陳詩婉、黃富負擔 ,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宏公司) 於原審以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黃于耿(下稱上訴人)在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大門圍牆上樹立大型看板、布條 ,使用「為富不仁」、「無恥」及「惡質建商」等文字謾罵 詮宏公司,並公開不實指控詮宏公司「涉嫌以非法手段,運 用農會資金,詐騙楹峰公司土地」及「假合建之名義,侵佔 私人土地」,毀損詮宏公司信譽,乃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 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回復名譽,並不得再 為類似之行為、發表或散布妨害詮宏公司名譽之類似言論。 嗣詮宏公司於本院以同一之基礎事實,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