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同志酒吧搜索爭議不應止步於道歉:伴盟要求北市府啓動獨立調查並建立改善機制
【數位網路報記者10/6 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蔣萬安市長昨天已針對萬華分局搜索同志酒吧事件,向受到影響的人表達歉意;台北市警察局也公布懲處結果,包括4名員警、現場帶隊主管及萬華分局長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處分。 事件外觀上看似得到迅速處理,實則,北市府對於此事的處理方式恰恰是伴盟日前聲明所擔心的方向: 把一場涉及大規模搜索、限制人身自由與歧視性執法的重大爭議,縮減成少數員警「言詞不當」的個案;懲處相關人員之後,再回到「加強教育訓練、強化警紀宣導」的處理模式。 伴盟肯定市長至少願意道歉,但這起事件至今仍有許多重要問題尚未釐清,同時也暴露出現行「妨害風化」與保護「善良風俗」相關法規,在實際執法上可能產生的問題。 伴盟認為,市府仍應完整回應以下爭議: 有搜索票,不代表所有執法手段都當然合法 裸體本身不等於違法 場所收費,不當然成立《刑法》第231條 真正需要檢討的是這些法律如何被使用 一、有搜索票,不代表所有執法手段都當然合法 昨日蔣市長與警方再三強調,本案經法院核發搜索票,警方係依法執行搜索。但我們必須提醒: 取得搜索票,只代表法院授權警方在搜索票所載範圍內進行搜索,不代表搜索現場所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都因此當然合法。 搜索票不是拘票, 更不是警方得以任意控制現場所有民眾之人身自由的空白授權。司法院釋字第384號早已指出,國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實質正當的法律程序。 警方固然有依法偵查犯罪的職權,但任何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措施,以及犯罪或違法行為的認定,都仍須有具體法律依據,且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據悉,搜索票是依據刑法妨害風化章條文開出來的,但把現場51位顧客帶回警局,卻是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名義,但這個帶回警局的做法,是否符合社維法第42條強制到場要件顯大有疑問,有濫權執法之虞,北市必須出面釐清。 不能因為場所是一間同志酒吧,或現場出現裸體、BDSM、保險套及性行為,而不遵循應符合的法律原則。 二、裸體本身不等於違法 警方表示,51名顧客因裸露身體而被帶回,是因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 但該條所處罰的並不是單純「裸體」,而是必須符合「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妨害善良風俗」及「不聽勸阻」等要件。 換言之,不能因為同志酒吧內有人裸身,就直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