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田秋堇指責食藥署:對蘿蔔糕未含蘿蔔 毫無作為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對於市售蘿蔔糕,有以玉米澱粉、修飾澱粉及添加物製成, 甚至未含蘿蔔一事,食藥署非但未研議訂定蘿蔔含量標示之規範, 長期來僅以品名與成分標示等「文字核對」方式, 即表示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確有欠當,且對「限量」 使用的修飾澱粉,迄今怠未建立檢驗方法, 也未檢討限量使用規範的合理性,監察院促請改善 113 年 4 月 28 日媒體報導「早餐店蘿蔔糕沒蘿蔔?專家: 澱粉香料速成版」 ( 註 1) ,揭露傳統蘿蔔糕作法,耗時又費工, 部分蘿蔔糕以修飾澱粉及香料製成,甚至不含蘿蔔成分等情。 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食藥署對於市售蘿蔔糕產品,有以玉米澱粉、 修飾澱粉及添加物製成,甚至未含蘿蔔一事, 非但未研議訂定蘿蔔含量標示之規範, 長期來僅以品名與成分標示等「文字核對」方式, 即表示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另衛福部自 97 年 11 月 20 日起,雖已規範辛烯基丁二酸鋁澱粉等 3 項修飾澱粉之使用限量,惟食藥署迄今怠未建立檢驗方法 ( 意即無 法檢驗 ) ,遑論抽驗市售產品該 3 項修飾澱粉之含量情形, 致該限量規範形同虛設。此外調查發現,食藥署復未曾探究該 3 項修 飾澱粉必須限量使用的原因、對於人體健康危害的暴露風險, 甚未知悉該等澱粉實際應用的加工範圍及產品, 對其應有認知明顯不足,顯未依法定職責適時檢討相關法規等。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 115 年 7 月 22 日通過監察委 員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衛福部依食安法第 22 條規定,曾於 102 年 11 月 29 日公告「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含米量 100% 者始 可標示為「純米粉」或「純米絲」;含米量達 50% 以上者可標示為 「調合米粉」或「調合米絲」;另含米量未達 50% 者,不得使用「 米粉」 2 字作為品名, 且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義字樣。 此外,衛福部於 103 年 1 月 21 日公告「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針對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或圖示,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其果蔬汁含量達 10% 以上,應標示原汁含有率,未達 10% 者, 應標示「果 ( 蔬 ) 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