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涉性侵命案 監察院糾正北市勞動局並籲跨部會修法
【數位網路報記者7 /24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監察院指出 , 麥當勞公司前主管涉性侵未成年女工讀生案, 監 察院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未按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本 案、 未及時依性工法積極輔導雇主提供或轉介必要資源供被害人運用, 且跨局處間橫向聯繫不足。另並促請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福部, 針對未成年工讀生研訂「跨法規處理指引」、法務部研議修正《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 促進司法人員於偵審過程尋求多元證據 監 察院調查 臺北市某未成年少女(下稱 A 女) 於就讀高職期間至麥當勞餐廳擔任計時服務員(時未滿 17 歲), 疑遭餐廳主管權勢性侵,最後墜河輕生。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 115 年 7 月 22 日通過監委 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糾正案文指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僅檢視麥當勞公司是否完成通報職場性騷擾案件及 結果,未 及時依性工法積極輔導雇主提供或轉介必要資源供被害人運 用,也未進行跨局處聯繫,直至 A 女輕生、家屬陳情,該局始知悉 A 女疑似遭性侵害,但仍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行責任通報。 本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後,該局始依 113 年新修正施行之性工法重罰 麥當勞 100 萬元,核有怠失。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五大重點: 一、 麥當勞因 A 女申訴時已離職,故未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 心理輔導、社會福利等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未善盡企業責任與保護義務,導致對 A 女處遇延宕, 顯有輕忽企業對於保障未成年員工免遭職場性暴力之責任 A 女於 111 年 11 月至 112 年 7 月未成年期間, 疑遭餐廳主管於上班時間,在餐廳後區、後樓梯、 更衣室及乾貨間等監視器死角, 多次違背其意願進行性侵害與強制猥褻。 113 年 2 月 A 女離職, 因遭主管性侵害先向臺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妨害性自主), 之後又向雇主麥當勞提出性騷擾申訴, 經麥當勞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 會調查小組認定有 性工法 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之「權勢性騷擾」, 並建議視 A 女需要提供法律救濟及轉介諮詢、心理諮商輔導等服務。 惟麥當勞因 A 女申訴時已離職,故未依法主動詢問及提供協助資源, 遭臺北市勞動局重罰 100 萬元。 監委葉大華指出,麥當勞雖早訂有性騷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