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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田秋堇指責食藥署:對蘿蔔糕未含蘿蔔 毫無作為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對於市售蘿蔔糕,有以玉米澱粉、修飾澱粉及添加物製成, 甚至未含蘿蔔一事,食藥署非但未研議訂定蘿蔔含量標示之規範, 長期來僅以品名與成分標示等「文字核對」方式, 即表示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確有欠當,且對「限量」 使用的修飾澱粉,迄今怠未建立檢驗方法, 也未檢討限量使用規範的合理性,監察院促請改善     113 年 4 月 28 日媒體報導「早餐店蘿蔔糕沒蘿蔔?專家: 澱粉香料速成版」 ( 註 1) ,揭露傳統蘿蔔糕作法,耗時又費工, 部分蘿蔔糕以修飾澱粉及香料製成,甚至不含蘿蔔成分等情。 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食藥署對於市售蘿蔔糕產品,有以玉米澱粉、 修飾澱粉及添加物製成,甚至未含蘿蔔一事, 非但未研議訂定蘿蔔含量標示之規範, 長期來僅以品名與成分標示等「文字核對」方式, 即表示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另衛福部自 97 年 11 月 20 日起,雖已規範辛烯基丁二酸鋁澱粉等 3 項修飾澱粉之使用限量,惟食藥署迄今怠未建立檢驗方法 ( 意即無 法檢驗 ) ,遑論抽驗市售產品該 3 項修飾澱粉之含量情形, 致該限量規範形同虛設。此外調查發現,食藥署復未曾探究該 3 項修 飾澱粉必須限量使用的原因、對於人體健康危害的暴露風險, 甚未知悉該等澱粉實際應用的加工範圍及產品, 對其應有認知明顯不足,顯未依法定職責適時檢討相關法規等。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 115 年 7 月 22 日通過監察委 員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衛福部依食安法第 22 條規定,曾於 102 年 11 月 29 日公告「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含米量 100% 者始 可標示為「純米粉」或「純米絲」;含米量達 50% 以上者可標示為 「調合米粉」或「調合米絲」;另含米量未達 50% 者,不得使用「 米粉」 2 字作為品名, 且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義字樣。 此外,衛福部於 103 年 1 月 21 日公告「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針對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或圖示,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其果蔬汁含量達 10% 以上,應標示原汁含有率,未達 10% 者, 應標示「果 ( 蔬 ) 汁...

新竹縣前工務處長江良淵,涉嫌圖利遭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前處長江良淵, 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 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施錦芳、紀惠容委員所提彈劾案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前處長江良淵,於主責新竹縣竹北「豐采 520 」 建案期間,藏匿鉅額來源不明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 1,483 萬 餘元,並長期收受建商餽贈;復罔顧公共安全, 圖利默許建商於停工期間違法施工,致周邊道路屢生嚴重坍塌( 天坑)之重大公安事件。其行為嚴重敗壞官箴, 業經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6 年 6 月, 核有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於 115 年 7 月 28 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提案, 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 115 年劾字第 31 號彈劾案)已於 115 年 7 月 30 日公告 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     被彈劾人身為地方建管最高主管,本應廉潔自持,竟將高達 1, 483 萬 5,000 元之不明現金藏匿於排水溝、 防潮箱等隱密處所,其中竹北住處陽台排水溝內竟藏放 139 萬 6, 000 元之不明現金且因沾滿汙泥而毀損,甚而以「寶藏圖」 以記藏錢位置,更無法說明鉅款之合法來源; 復長期收受其監督建商之餐券及住宿券等餽贈, 嚴重戕害公務人員清廉形象與政府公信力。 二、     另依新竹縣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建築工程發生公安疑慮勒令停工後,必須經嚴謹審查方得繼續施工。 被彈劾人竟徇私枉法,明知建商於停工期間仍違法施工, 卻未予制止並予以默許,圖利建商獲取近 4 千萬元之違法施工利益, 終致建案周邊道路發生多次嚴重坍塌,陷民眾於巨大公安風險之中, 顯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三、     被彈劾人上開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審理終結, 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圖利罪」 罪證明確。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褫奪公權 4 年。 四、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且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罪責, 事證明確...

陳欽生遭誣為「馬共」冤獄12年 監委籲推動「加害者識別及處置」立法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陳欽生遭誣陷為「馬共」冤獄 12 年, 監察院首次針對加害者進行調 查, 呼籲行政院儘速推動「加害者識別及處置」立法, 釐清壓迫體制及加害人責任,以落實轉型正義並促進社會和解   民國(下同) 60 年間馬來西亞僑生 陳欽生、陳水祥、蔡勝添等人 遭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下稱警總 ) 以叛亂罪判刑 12 年等情( 馬來西亞共產黨案,下稱馬共案), 受難者雖業經政府撤銷判決及補償,但該案的緣起背景、偵辦經過、 決策指揮及執行之加害者身分等核心問題,迄未能釐清。 案經監察委員范巽綠受理陳欽生先生陳情後申請自動調查,本( 7 ) 月 21 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 調查發現, 全案係威權統治時期,情治、軍法機關依其嚴密的指揮架構及分工, 迫害人權的國家暴力事件。 然因壓迫體制及加害者識別之資料不全, 政治偵防之人事檔案迭失,相關立法工作延宕, 致轉型正義迄未竟全功, 故函請行政院應督飭所屬相關部會系統性清查相關人事檔案, 訪談現仍在世之參與者,建立受難者與加害者對話與和解的機制, 並儘速推動「加害者識別及處置」之立法工作,以落實轉型正義, 促進社會和解。   緣於郵件檢查及情治人員搶功的寃假案件 監委范巽綠 指出, 1970 年代前後, 臺灣發生多起馬來西亞僑生因閱讀左派書籍或收聽大陸廣播, 甚至僅因身分背景,遭情治機關秘密逮捕、刑訊、遣返、 判刑入獄之寃錯案件。 本件「馬共案」緣於 57 年 8 月警總特檢處在 郵電檢查時, 查獲中興大學植物病理系僑生陳水祥寄給馬來西亞怡保市崇德國小副 校長梁漢珊的信函內 ,有譏諷臺灣為蔣家天下的「反動文字」, 經國 家安全局指示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佈線監控 。 因該信件係由 同校昆蟲系僑生蔡勝添租用之信箱寄出 ,調查局於 59 年 7 月 24 日 在無任何事證下逮捕蔡勝添進行疲勞審訊, 始發現該信函與蔡無關,但仍將錯就錯,誘騙蔡勝添抄寫不實自白, 以叛亂罪嫌移送警總軍法處。 其後調查局將陳水祥列為偵辦對象 , 適逢 59 年 10 月 12 日及 60 年 2 月 6 日臺南美國新聞處及臺北市 美國商業銀行陸續發生爆炸 (下稱美新處爆炸案),警總雖於 60 年 2 月 23 日...

馮喬蘭指正聯合報黑白集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人本教育基金會馮喬蘭執行長對於在某專題報導說一怡經校事會議證明清 白後『沒有實質傷害』,向教師致歉。當時的脈絡在於回應『 經校事會議證明清白後』,『職位、薪資,仍然保有,不會失去』。 但確實,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首先沒有表達真實意思, 再則對於面對申訴的教師而言,即使證明清白, 整個過程所帶來的精神壓力、心理傷害,等等, 對於個人確實有實質影響。這一點,是馮喬蘭執行長在發言時, 沒有照顧到的,也該向教師致意的。尤其是, 本來以為這樣可以安慰人,卻反而讓教師傷心,這確實有錯。 但,並沒有說『老師被冤枉沒關係』,這句話是黑白集自行延伸, 而貼到人本頭上的。 人本教育基金會確實反對體罰與任何形式的暴力。但主張零暴力、 訴求零體罰,並非主張零管教,也不是要剝奪教師權益。而, 人本一直以來致力淘汰違法之不適任教師,也並非要塑造師生對立, 主張更不是仇師。我們所說的淘汰不適任教師,意指,體罰、 性平事件等違法事項,也就是涉及教師法所訂定之解聘事由的。 至於教學不力如聯絡簿、寫黑板、親師溝通等事項, 需要的是相關支援處理系統,而不是我們所說的淘汰。 文中所提的偏執,我們不確定定義為何?然而至今為止, 被貼到人本頭上的惡意標籤,都不是人本的行動與主張。 文中暗示人本主導教育政策,然而人本從2017、 2018年就在倡議,將淘汰不適任教師的機制放到縣市政府, 那怎麼還會出現一個校事會議呢?事實上, 民間團體中最能跟各級政府議定相關制度的,還是教師團體, 這也跟制度法令保障有關。 我們很認同,要重視教育、重視學生,必然要重視老師。這是基本。 事實上,不是因為珍視學生才珍視老師, 是因為珍視老師所以珍視老師。一旦有老師受委屈、遭受無理投訴, 願意找人本,人本是絕對會設法協助,釐清與處理。 校事會議處理機制的改革是一定要的,同時校園也會需要支援系統, 協助親師生溝通及教育輔導事件,甚或班級經營。如同社論所說, 教育面臨衝擊,無論少子化或是社群時代的影響, 需要更多正向力量,支撐教育。

民眾黨批評 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已實質發揮監督效能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民眾黨記者會批評監察院職權行使與廢除監察院等, 監察院表示: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質發揮監督效能, 籲請客觀理性討論   針對民眾黨今 (31) 日召開記者會, 質疑監察院監察職權行使情形,並列舉部分個案及巡察、 陽光四法等業務提出批評,監察院表示,前開案件不論屬調查案件、 糾正、彈劾,或其他依法行使之監察職權,均係依憲法、 監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經法定程序審議並完成決議, 秉持公正及獨立行使職權原則辦理,實質發揮監察功能, 堅守獨立監督職責。   本院各項調查成果、糾正、 彈劾及改善情形均依法公開於監察院網站,接受社會各界檢視; 至於尚在調查中或涉及個案內容者,依法仍須遵守《監察法》第 26 條保密規定,不得對外透露案件內容或調查過程, 以維護程序正義及當事人權益。   有關記者會質疑監察院績效, 指稱監察委員平均每人處理之調查案件數低落等云,監察院表示, 該說法係以片面且失真的統計方式推斷監察成效, 未正確反映監察委員辦理案件之數量、辦理程序、 案件複雜程度及實際工作內容,亦與監察職權運作實務現況不符。 監察案件自立案調查後,須經履勘、約詢、調卷、蒐證、 機關答復及委員會審議追蹤等法定程序,過程嚴謹慎重。 外界以錯誤統計基礎批評指謫,明顯有失客觀,並誤導民眾, 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殊非妥適。   監察委員向就重大公共議題及社會關注案件主動立案調查, 並提出糾正、彈劾及改善建議,促使行政機關檢討制度缺失, 亦積極行使陽光四法各項受理、審查及裁罰等廉政業務, 相關成果均有具體事證可供社會公評, 充分展現積極有為之監察作為與廉政實效,絕非所稱毫無作為。   至於記者會所提廢除監察院議題,監察院重申, 對於修憲議題及各界對監察制度之討論均予尊重。 惟監察權作為行政權之外部監督機制, 同時肩負人民權益救濟的重要功能,是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監察院除受理人民陳情外,並依法行使調查、糾正、彈劾、 審計及巡察等職權,其制度存廢及職權調整, 涉及國家憲政體制及人民權益保障,應依憲法程序, 在充分理性討論及社會共識基礎上審慎處理, 而非以片面粗暴刪除監察院預算方式,癱瘓監察院職權行使, 勢將影響調查、巡察、人權、廉政及人民陳情等法定職權之執行, 亦...

監委調查:網路賭場猖獗 要積極處理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監委:我國現行法令對網路賭場無法有效管制,致近年網路賭場蓬勃發展, 並透過各式管道大肆宣傳,部分甚至結合詐騙, 造成民眾重大財產損失,嚴重危害社會安全, 監察委員呼籲政府機關正視問題之嚴重性,並積極研謀防杜機制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將以電信設備、ㄧ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明文納入處罰。 惟近年來網路賭場蓬勃發展,並透過各式管道大肆宣傳, 部分甚至結合電信詐騙,造成民眾重大財產損失 , 一些民眾甚至傾家蕩產 ,嚴重危害社會安全。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日前通過林文程、賴振昌及張菊芳 3 位監察 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除函請數位發展部 ( 下稱數發部 ) 檢討改進外 ,調查意見亦送請行政院研處見復。   調查報告指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下稱遊戲分級辦法 ) 第 6 條 第 6 款所定之「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 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弈類、 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與網路賭博之核心要素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 由數發部主管的線上遊戲軟體與網路賭博之間,實僅一線之隔。 加以數發部對於遊戲軟體之行政管制鬆散,由於遊戲非特許產業, 線上遊戲非採事前審查後上市之機制, 爰遊戲不會預先通過審查後上市。 現行遊戲分級辦法所採之分級管理制度, 係要求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應於遊戲軟體上市前, 自主依該辦法標示分級資訊。而實際上使用該等遊戲軟體之用戶端, 是否確實具備各該遊戲軟體級別所對應之年齡要件, 由於實務上基於「個資最小化原則」與保護消費者隱私考量, 遊戲軟體之會員註冊並未採行實名認證制, 爰尚無從確實進行檢核把關。至於業者若未正確標示遊戲級別, 或未依該辦法規定標示相關警語,雖有罰則規範, 數發部卻均以成立自律委員會抽查、輔導改正之方式處理, 未動用罰則。倘線上遊戲涉及賭博行為, 現行法制面迄未明定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或裁罰措施, 致數發部將查禁網路賭博之責任全面推向警察機關, 核有法制欠備情形, 顯不利遏止遊戲軟體變相成為網路賭博平臺之歪風, 允應積極研謀改善。   調查報告並指出,政府近年來於政策上支持遊戲產業持續發展, 於相關產業鏈中也附帶造就一批從事以遊戲幣與法定貨幣間兌換為業 之遊戲幣...

監委蔡崇義、賴鼎銘:師大女足案未完 還有大堆問題要趕快處理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監委 : 教育部對於臺師大教師執行國科會補助之研究計畫,涉違反「 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 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 運動部亦未確實詳查釐清, 過往補助大專校院執行之運科支援計畫是否已具備人體研究的要件, 而卻未將申請 IRB 列為審查要件, 監察委員呼籲行政院積極督飭所屬澈底檢討改進, 並督促相關主管機關本其權責議處,及收回不當請領款項   113 年 11 月間爆發臺師大體育及運動科學系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 ( 下稱國科會 ) 補助之「 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 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研究團隊核有嚴重違反「 人體研究法」規定之情事, 嗣經擴大清查案內臺師大陳師及周師歷年來相關研究計畫, 發現尚有其他同涉執行程序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之計畫案。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115 年 7 月 24 日通過蔡崇義、 賴鼎銘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 並督促相關主管機關本其權責議處,及收回不當請領款項見復。   2 位監察委員表示, 案經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擴大清查陳師歷年約 31 件研 究案,查悉自 101 年起,除前案違規情事外,陳師另有 6 件主持或 共同參與之補助研究計畫(含國科會 5 件及教育部已撤稿 1 件), 同涉執行程序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等缺失。惟, 教育部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 且對於臺師大 112 年函報之博士生執行相關人體研究計畫等違法個 案,亦怠未積極查處,復未研擬通案妥適作為。   據調查報告指出, 前體育署運用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辦理之運科支援計畫及運科輔 助計畫,執行過程核有計畫經費未按規定編列及審核、 對於各計畫所涉之關係對象未踐行知情同意程序、 部分已涉及人體研究之計畫案卻未送審查會審查, 以及計畫報支之受試者費用嗣後又回繳而未實際由受試者支領等諸多 違失,足徵前體育署於該等計畫辦理之初未審慎周詳謀度, 且其委託專案管理之國體大專業團隊對於相關計畫之行政管理與實地 查核程序亦有未盡落實之處, 允應由運動部儘速依法釐明事實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核處, 並針對未來運...

南投縣劉育成校長性侵體罰案 監察院:惡狼遭判15年8月,相關人員已遭懲罰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監院究責南投縣劉育成校長性侵性騷及嚴重體罰學生案, 權責機關已加重議處 7 名違失人員, 5 名被害人獲補助, 教育部並建立「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專案小組」專案查察機制, 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自 112 年 6 月立案調查南投縣大鞍國 小劉育成校長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案,同年 9 月 7 日通過糾舉劉育成 、 113 年 3 月 7 日通過彈劾 、 同年 3 月 14 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 過調查報告及糾正南投縣政府,並於 114 年 7 月 10 日發動全院質 問教育部及南投縣政府。本案迄今清查已有近 40 名女學生受害, 劉育成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重判 15 年 8 月,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 85 號 ) 判 決上訴駁回 。   監察院調查發現, 早在 85 年劉育成任職南投縣雲林國小期間, 就有猥褻學生情事,當時確有數名教育人員知情,卻未依據當年的「 兒童福利法」向主管機關報告,反而私下要求劉員調校、 跟家長和解了事,無從阻斷劉員繼續在教育界傷害年幼女學生 。 92 年 5 月,劉員在該縣延平國小任教,有 2 名遭受性猥褻的女學生試圖 向師長求救,然同樣劇情再度上演, 時任校長及輔導主任未將事件進 行通報,僅告誡劉員應潔身自愛。更離譜的是,此件「 延平國小學生輔導紀錄」被當作不能說的秘密,代代相傳, 放在輔導主任們的抽屜中,歷任校長也知情。   3 位監委明確指出, 本案中知情的南投縣教育人員均違反當時法定通報義務,然 南投縣政 府卻認為「未通報的校長情節輕微」、「未通報的主任, 既已通報校長即盡了主任的職責」,初期對於相關知情不報者多以「 不懲處」處理。後經 114 年 7 月發動質問, 要求教育部及南投縣政府嚴謹究責,教育部建立「 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專案小組」, 督導南投縣政府釐清相關人員違失懲處原則。截至 115 年 7 月止, 相關違失人員達 7 人 ( 不含行為人 ) ,業予變更加重獎懲額度, 包括:張姓校長記過 2 次、陳姓校長記過 1 次、陳姓及王姓校長、 陳姓組長、王姓主任及魏姓教師等 5 名教育人員申誡 1 次, 陳姓組長並裁罰新臺...

西螺國中體罰 監察院糾正並促雲林縣、教育部、運動部澈底檢討

   【數位網路報記者7 /31陳漢 墀台 北 報導 】     監察院教育及 文化委員會於本 ( 115 ) 年 7 月 24 日通過監察委員 葉大華、田秋堇之調查報告,針對雲林縣立西螺國民中學( 下稱西螺國中)羽球隊廖姓教師(下稱廖師)及蔡姓鐘點教練 ( 下稱 蔡教練 ) 體罰及不當管教學生,學校處置不當等重大違失, 提案糾正西螺國中,並促請教育部、 運動部及雲林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教評會推翻校事會議解聘建議,引發「師師相護」訾議: 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指出, 雲林西螺國中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原建議解聘廖師並 3 年內不得任教師 、蔡教練予以終止聘約, 然該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下稱教評會 ) 以「 缺乏錄音錄影」及「高比例學生肯定教練」為由, 推翻校事會議對廖師及蔡教練「情節重大」的事實認定, 且決議不予解聘,已違反「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 ,學校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調查報告的規定 ,招致「 師師相護」之訾議,且審議過程耗時近 1 年, 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此外, 調查報告指出,西螺國中廖師及蔡教練, 慣以粗鄙言詞辱罵學生,體罰手段包括搧巴掌、 持球拍或球筒打學生、罰作拱橋及處罰跑步過量等。 監察院調查期間,受害學生表示,因受限於師徒制威權、 競技成績導向及考量未來運動生涯發展,往往選擇隱忍, 甚至有學生誤以為此乃不成文的球隊傳統文化。 監察委員呼籲, 學校應加強實施相關正向管教訓練。   未普查全體學生,致學生證詞歧異、爭議難解: 監察委員調查指出, 本案源起於 112 年 11 月 22 日西螺國中體育 班羽球隊家長座談會,家長反映球隊選拔不公、 非大型比賽費用不清等問題。 雲林縣政府接獲檢舉後, 未督導學校針 對全體約 32 名羽球隊學生實施全面問卷或回溯普查歷屆學生, 導致調查過程中受害學生與力挺教練學生證詞相互歧異之亂象。 此外 ,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認為從經驗法則判斷, 6 名受訪學生及蔡專任教 練並無陷害或汙衊廖師之動機,從而認定其證詞具有高度之可信度 , 故 未曾訪談另 12 名疑似受害學生即逕為認定,未盡事實調查義務, 以致事後發生被指認受害之學生竟具文聲明並無受害之事 。   此外,廖師及蔡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