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7/31陳漢墀台北報導】
陳欽生遭誣陷為「馬共」冤獄12年,監察院首次針對加害者進行調查,呼籲行政院儘速推動「加害者識別及處置」立法,釐清壓迫體制及加害人責任,以落實轉型正義並促進社會和解
民國(下同)60年間馬來西亞僑生陳欽生、陳水祥、蔡勝添等人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下稱警總)以叛亂罪判刑12年等情(馬來西亞共產黨案,下稱馬共案),受難者雖業經政府撤銷判決及補償,但該案的緣起背景、偵辦經過、決策指揮及執行之加害者身分等核心問題,迄未能釐清。案經監察委員范巽綠受理陳欽生先生陳情後申請自動調查,本(7)月21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調查發現,全案係威權統治時期,情治、軍法機關依其嚴密的指揮架構及分工,迫害人權的國家暴力事件。然因壓迫體制及加害者識別之資料不全,政治偵防之人事檔案迭失,相關立法工作延宕,致轉型正義迄未竟全功,故函請行政院應督飭所屬相關部會系統性清查相關人事檔案,訪談現仍在世之參與者,建立受難者與加害者對話與和解的機制,並儘速推動「加害者識別及處置」之立法工作,以落實轉型正義,促進社會和解。
緣於郵件檢查及情治人員搶功的寃假案件
監委范巽綠指出,1970年代前後,臺灣發生多起馬來西亞僑生因閱讀左派書籍或收聽大陸廣播,甚至僅因身分背景,遭情治機關秘密逮捕、刑訊、遣返、判刑入獄之寃錯案件。本件「馬共案」緣於57年8月警總特檢處在郵電檢查時,查獲中興大學植物病理系僑生陳水祥寄給馬來西亞怡保市崇德國小副校長梁漢珊的信函內,有譏諷臺灣為蔣家天下的「反動文字」,經國家安全局指示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佈線監控。因該信件係由同校昆蟲系僑生蔡勝添租用之信箱寄出,調查局於59年7月24日在無任何事證下逮捕蔡勝添進行疲勞審訊,始發現該信函與蔡無關,但仍將錯就錯,誘騙蔡勝添抄寫不實自白,以叛亂罪嫌移送警總軍法處。其後調查局將陳水祥列為偵辦對象,適逢59年10月12日及60年2月6日臺南美國新聞處及臺北市美國商業銀行陸續發生爆炸(下稱美新處爆炸案),警總雖於60年2月23日宣告偵破該案,稱係李敖、謝聰敏、魏廷朝等人受陰謀勢力指示所為。然調查局為求搶功及貪圖破案獎金,在毫無現場跡證與證人的情況下,僅憑成功大學化工系僑生陳欽生與陳水祥同為馬來西亞崇德國小畢業,及陳欽生經常至美新處閱讀書報等不當連結,誣陷爆炸案為陳水祥及陳欽生二人共同所為,分別於60年2月26日及3月3日秘密逮捕陳水祥及陳欽生,施加酷刑折磨。後雖查無任何犯罪事證,辦案人員仍不願作罷,亦羅織陳水祥、陳欽生受共黨諜報訓練、奉派來臺情蒐及陰謀破壞、為匪宣傳等罪名。蔡勝添、陳水祥、陳欽生三人移送警總軍法處後,均被判處12年徒刑。
秘密拘捕、強迫失蹤、酷刑逼供、枉法裁判
監委表示,依《禁止酷刑國際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大規模或有組織的強迫失蹤及酷刑行為,構成國際法所界定的「危害人類罪」,不適用任何傳統刑事追訴時效的限制,亦無任何理由可豁免其違法性。本案辦案人員在上級指揮示意下,為下列國家暴力行為:
一、秘密拘捕及假造訊問筆錄:調查局三處於60年3月3日誘捕陳欽生並私行拘禁於「招待所」內,實施疲勞訊問及刑求,同年3月8日始「發函」警總辦理羈押。警總軍法處對調查局違法拘禁不但視若無睹,甚至在陳欽生未解送至軍事法庭訊問的情形下,軍事檢察官郭政熙竟配合製作陳欽生於「60年3月4日」在軍事法庭自白之訊問筆錄、點名單、押票回證,將陳欽生「發交調查局協助偵查」2個月,漠視憲法及相關法律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
二、刑求:調查局對受難者進行50小時疲勞訊問(陳欽生被迫坐在板凳上,不准喝水、進食上廁所,一閉眼即被連續重搧耳光打落3顆牙齒)、倒吊灌水(陳欽生被以麻繩倒吊綑綁,並以抹布摀住口鼻灌水,大量積水從眼、鼻、耳湧出。致視力永久模糊、失去嗅覺、耳內長期流出液體)、大頭針刺指甲縫(夾指頭放血)、脫褲坐冰塊(陳水祥被強迫脫下褲子,赤裸坐在冰塊上。皮肉與冰塊相互黏合,剝離時撕裂皮膚,痛苦不堪言)、皮鞋猛踢腹部(陳欽生遭踹後當場吐血,導致內臟嚴重受損的長期後遺症)等重大暴行。
三、強迫失蹤:調查局於60年2月26日及3月3日分別拘捕陳水祥與陳欽生,卻隱瞞相關訊息,嗣因馬國媒體於60年4月13日大幅報導留學生因收聽中國大陸廣播被捕,在外交部與駐吉隆坡總領事多次查證下,迄同年5月14日始承認兩人因「叛亂罪嫌」遭逮捕。其後馬國指派駐臺領事人員於同年9月21日探視被押學生,警總疑因陳欽生不斷喊寃,為避免真相被公諸於眾,滋生國際事端,竟技術性阻絕陳欽生與馬國助理領事查賈立會面,並向外交部謊報查賈立已於當日接見陳欽生,使其處於孤立無援境地。
四、枉法裁判:軍事檢察官郭政熙在全案尚未審理前,無視全案毫無客觀事證及陳欽生刑求抗辯,完全依據調查局虛構之移送內容,簽報警總總司令核定「犯罪事實」及請示國安局處理方式。其後軍事法庭審判官王雲濤、呂達勇、孟廷杰在明知全案疑點重重下,竟將陳水祥遭刑求誘騙取得之自白,作為陳欽生「未遭刑求」的補強證據,以叛亂罪名判處12年徒刑。
沈之岳單線領導,加害者升官發財
監委范巽綠表示,全案經調閱現存政治檔案、訪談受難者、追查並約詢當時參與辦案人員,可確認係情治機關在嚴密指揮架構下,採單線領導方式,由調查局局長沈之岳面示三處處長朱韻濤、一科科長張繼田、專員鄭元超及臺中市調查站主任蔡寧遠、副主任杜爾彭等人執行逮捕及審訊工作,隨時將偵訊情形逐級上報,經沈之岳核定後陳報國安局,並由三處副處長翁文維、陳宏烈及該處張愧生、趙作棟、毛鍾新、陸炳文等人支援相關工作。案件移送後,相關辦案人員獲頒豐厚的「破案」獎金,多人日後逐級晉升至局長、副局長、處長層級(第三處副處長翁文維其後升任至調查局局長;陳宏烈、張愧生、趙作棟等人升任至副局長;鄭元超、毛鍾新、商錫富等人升任至處長;張繼田調任至人二系統,升任至臺灣省政府人事處副處長),沈之岳於67年卸任調查局長後,轉任國民黨社工會主任等重要黨職及總統府國策顧問,長期擔任政府高層諮詢角色(註)。
識別加害者的三大困境:人事檔案佚失、機關否認罪行、官方資料庫失焦
監委認為,本案雖已大致究明當年參與之公務員身分及責任,但有以下缺憾之處,有待行政院協調相關機關儘速檢討,速謀改善之道:
一、人事資料非政治檔案範疇,且事發迄今歷時久遠,致無法查明當時調查局第三處之組織、職掌、人員、獎懲等完整的人事資料。「馬共案」破案出力人員名冊等重要檔案亦已迭失,加以參與者多已過世,相關指揮執行及分工細節仍難以完全釐清,不利於還原歷史真相與識別加害者。
二、本案受難者遭秘密逮捕及酷刑折磨的鐵證如山,調查局卻未正視歷史真相,仍全盤予以否認,欠缺反省的勇氣。
三、「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作為官方釐清歷史真相及識別加害者之資料來源,所揭示之參與者仍以政治案件最後階段之軍事審判為主,完全未觸及核心之情治機關人員,難以釐清壓迫體制及加害者責任。
受難者在承受長期身心傷害下已逐漸凋零,轉型正義仍欠缺「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最後一塊拼圖
監委指出,自105年以來,政府積極落實推動轉型正義,系統性啟動轉型正義工程,並積極銜接國際人權標準,包含平復國家不法、回復受難者權利、處置威權象徵、審定保存不義遺址、療癒政治暴力創傷,及徵集、保存、開放政治檔案等事項,均有具體之進展。然而「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事件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條例」仍未依社會共識完成立法,依據促轉會於111年進行之民意調查顯示,多數民眾認同對壓迫體制各類成員應負加害責任,亦肯認情節重大加害者應遭公開識別及追究刑事、行政責任之處置方案。欠缺轉型正義促進社會與政治和解的最後一塊拼圖。
監委表示,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在承受長期身心傷害下已陸續凋零,曾參與之公務員亦多已過世,臺灣社會深切期盼還原歷史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此一環節之推動確已刻不容緩。本案發生時距今已55年,主要負責者已大多凋零,經再三查詢人事資料,方獲得調查局三處陸炳文(32年次)、姚慶華(33年次)及軍法官呂達勇(30年次)、書記官郭泰煌(36年次)等4名現存者之聯絡方式,其中陸炳文仍未能約詢到案,尚待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繼續追綜。依現有檔案,可確認參與本案之部分公務員涉及強迫失蹤、酷刑、濫權訴追等重大侵害人權暴行,且該等公務員因職務關係,在威權統治時期重要政治案件中具有高度重疊性。行政院有必要以本件個案為基礎,督導相關部會儘速檢討現行真相揭示不足之處,系統性清查戒嚴時期調查局第三處、警總保安處、軍法處、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機關二人系統等,負責國內外政治偵防暨審判業務公務員之人事檔案,訪談現仍在世之參與者、研議建立和解機制的可行之道,並儘速推動加害者條例草案之立法工作。
如何平復受難者出獄後所受迫害,仍未竟其功
此外,本案受難者陳欽生於72年3月2日蒙冤遭囚12年獲釋後,調查局拒不發還逮捕時扣押之身分證明文件;警總不允許其出境,又不發給身分證,致其流浪街頭長達3年,剝奪其歸鄉權、生存權及工作權之基本人權。然陳欽生於112年申請平復行政不法,行政院及法務部漏未調查重要事證,草率認定當時政府「並無故意沒收當事人護照或拖延其領取身分證之情事」,無異對政治受難者的二次傷害。又促轉條例所定之「行政不法」,限於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未正視政治受難者出獄後受情治機關嚴密監視下,歸鄉權、工作權、生存權受剝奪等恐懼及心理威脅之持續性傷害,故函請行政院檢討並研修相關法令。
註:沈之岳擔任調查局長13年半,雖官方評價其為「調查局之父」,然其任內大肆拘捕異議人士,手段嚴酷,有將之稱為「臺灣的希姆萊」(註:二戰納粹蓋世太保頭目),沈晚年以情治首長身分赴大陸治療癌症,受中共高層特殊禮遇,亦引發「雙面諜」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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