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7/16陳漢墀台北報導】
監察院通過王幼玲、田秋堇委員所提彈劾案7/16彈劾理由:
一、 被彈劾人黃法川及郭勇佐,掌理南聰校務及性別事件業務,並熟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規定及流程,於112年7月知悉學校發生師生性別事件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之校園性別案件時,未依規定於法定時限內進行正確通報,更涉及隱匿證據、串證及滅證等情,至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知始揭露,經教育部認定被彈劾人等應處以至少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核有重大違失。
二、 被彈劾人黃法川(時任教師兼輔導主任,112年8月1日起為教師兼學務主任,並為南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執行秘書),於112年7月22日接獲被彈劾人郭勇佐所傳簡訊,知悉本案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明知不能私設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卻建議校長陳○雅召開校園危機處理小組會議,並於112年7月24日出席會議;知悉學生所傳訊息及內容卻未提報於上開會議討論,且同意部屬陳○婷,以回校拿資料為由約學生回校調查瞭解,涉及隱匿、串證及湮滅證據;因該次會議紀錄之產製過程與實際討論情形不符,衍生公文書登載及核章流程延宕,經教育部調查,涉嫌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議紀錄,涉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經教育部於115年4月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又,本案第1次(113年4月28日)性平會之調查程序,教育部認為有重大瑕疵,被彈劾人黃法川時任學務主任,為性平會主要幕僚單位並為執行秘書,應負監督不周之責任。
三、 被彈劾人郭勇佐(時任學務主任、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暨主管),於112年7月22日自陳○吉提供簡訊而得知本案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所屬王○超(代理教師兼生教組長)曾提醒他是否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卻仍未改變通報類別處理方式,指示王○超以親師生衝突進行校安通報,卻未依相關法規規定,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社政通報,遲至112年8月23日始完成校園性別事件法定通報及社政通報,涉及未依規定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通報、延遲通報及隱匿案情,被處以罰鍰新臺幣15萬元,核有嚴重違失;雖112年7月24日上午未出席該校之校園危機處理會議,卻與其他人保持聯繫統一說詞,核有共同隱匿案情之意圖;自112年8月起擔任校長並為性平會主任委員期間,就學校處理本案之重大違失,該校112年7月24日校園危機處理會議之會議紀錄涉及變造公文書,以及身為違失行為當事人,依法應迴避卻未迴避,仍擔任性平會主任委員參與討論本案,致生案件重大瑕疵,均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四、 被彈劾人黃法川、郭勇佐,未依法對學生提供保護措施,更將事件歸咎於學生;南聰校內有教職人員察覺師生間互動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其等竟稱毫無所悉,造成學生持續且加劇之傷害,嚴重違反教育人員保護學生及依法行政之職責。
五、 綜上,被彈劾人黃法川、郭勇佐等2人,所為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有損機關聲譽,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嚴重,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之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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