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前廠長曾文煌,收賄助廠商得標、驗收遭監察院全票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7/20陳漢墀台報導監察院調查:核二前廠長曾文煌,收賄助廠商得標經臺北地檢署提起公訴,監察院於115714日通過監委葉宜津、蔡崇義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全案已於720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一、  被彈劾人於11311日至114417日任職核二廠廠長期間,對核二廠之採購案件具有核定招標方式、決行底價、驗收結果及採購價金等權限,卻收受廠商賄款,其違失情形如下:

(一)於「減容中心焚化爐控制系統更新」採購案中,向廠商索取200萬元賄賂,後減至160萬元,以使驗收順利通過,顯係利用職務上權限索賄,嚴重敗壞官箴。

(二)以「減容中心焚化爐SCADA主機一台」採購案係前述採購之延伸為由,核定採限制性招標,協助特定廠商取得「減容中心焚化爐SCADA主機一台」採購案,並藉此索賄20萬元,有濫用限制性招標職權,圖利特定廠商。

(三)在「自動化濕式噴砂除污設備」採購案公告前,私下向廠商透露爭取到700萬元預算,並採用廠商提供之規格作為招標規範,達成「量身打造」之效果,收受40萬元賄款。

(四)與採購案得標廠商負責人往來頻繁,多次於私人餐廳餐敘,討論賄賂金額及案件執行等情,有違政府採購應公平、公開,及無視廉政倫理。

二、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88日提起公訴,其行為已觸犯收受賄賂、圖利廠商及不當招待等違失,違反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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