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遭拒訪害身障權益 監院要衛福部裁罰公布

      【數位網路報記者7/5陳漢墀台報導 

監察院說1135月臺北市發生某視覺障礙者至餐廳用餐,遭店家以寵物不得入內為由,拒絕陪同之合格導盲犬進入,因93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明定視障者得由導盲犬陪同、自由出入公共場所),通過20年後,仍見導盲犬被拒、視覺障礙者遭到傷害等情事,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因此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該拒絕導盲犬進入非單一事件,依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資料,112114年共有47件拒絕導盲犬事件,然因違法者多表示不熟悉法令,各地主管機關僅要求限期改善,皆未依身權法第100條裁處罰鍰。

 

本案調查期間,發生去(114)年1025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關仔嶺「臺灣木材故事館」拒絕導盲犬進入之爭議事件,該場館表示,已備有導盲犬專用襪套,不料該位志工擅自拒絕導盲犬進入。然據合格導盲犬訓練團體指出,導盲犬於訓練過程中並沒有練習穿襪套、鞋子或其它輔具,且並非每一隻導盲犬都會願意穿著,因此林保署嘉義分署已回應,該場館不再額外要求導盲犬穿襪套,並於入口懸掛「導盲犬可進入」標識。

 

監委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調查指出,導盲犬是視覺障礙者的「眼睛」,然10011月卻發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告知視覺障礙者「如果影響法庭秩序,導盲犬就會被轟出去」;至1135月發生上開餐廳拒絕導盲犬進入事件、114年臺南市關仔嶺臺灣木材故事館事件,每次發生拒絕導盲犬事件,皆再一次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鑑於身權法第60條規範迄今已20餘年,公部門為法令執行主體,更應嚴謹遵循法律,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公信力,因此衛福部允宜積極檢討,研議修正相關法令,於公部門相關機關(構)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事時,不需勸導即直接予以裁罰並公布違規態樣透過嚴謹執行與公開透明之機制,發揮公部門以身作則之功效。

 

3位監委調查表示,導盲犬須具備穩定性格,經過專業訓練取得認證後方可成為合格之導盲犬,不同於一般寵物然餐廳、旅宿業、計程車……仍不時發生拒絕導盲犬事件,拒絕原因多為不瞭解導盲犬,將其誤認為一般寵物擔心狗會吠叫或攻擊行為),致使視覺障礙者遭遇挫折、傷害,甚至退縮不願使用導盲犬。然導盲犬除協助視覺障礙者更安全、更有效率的行進外,亦提供情感支持,減輕視覺障礙者外出的恐懼與不安,提升獨立生活能力,參與、融入社會生活。衛福部允宜偕同經濟部、交通部及教育部,透過多元宣導模式,提升國人對導盲犬知能、瞭解生命教育與友善導盲犬環境之重要性,共同創造友善共融之社會。

 

此外,患有妥瑞氏症、曾於國中任教之曾老師於本案調查期間,亦提供其赴美留學獲得妥瑞氏工作犬之經歷,以及工作犬如何協助其居家、工作、外出、搭機…時一旦發病,即可發揮安撫、鎮定作用,對其幫助極大,可惜國內其他妥瑞氏症者,難以從國外獲得工作犬。調查報告指出,現行提供人類服務之工作犬如搜救犬、緝毒犬、導盲犬等,其中搜救犬、緝毒犬已有動物保護法明文規範相關保護措施,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亦有身權法規範,惟實務上仍有許多提供人類協助之輔助/服務犬如妥瑞氏症工作犬等,未有相應之法令規範有鑑於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祉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之重要指標,如何保障民眾接受工作/服務犬隻提供服務之品質與權益,並兼顧對動物之尊重與保護生命,均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持續關注國際趨勢與相關法律,研議精進國內法規,俾利同時兼顧身心障礙者需求與動物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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