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7/16陳漢墀台北報導】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捷運綠線GM01標及GC03標工程,統包商及專案管理單位涉有把關疏失,衍生未察採購中國建材及停權廠商產品之爭議;另有車站地磚施工縫寬度審查核定過程,疏未依設計圖發展製作施工圖,捷運局有督導管理不周之行政疏失
監察院促請桃園市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院指出114年10月27日媒體報導,興建中的桃園捷運綠線GM01標及GC03標工程,違法使用中國建材及採購停權廠商產品石英地磚;又為提前通車趕工,部分站體出現積水、儀控設備遭雨淋等情;另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劉○○局長於同年9月率員赴歐洲考察,疑有接受廠商招待情事。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7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針對相關案件督管疏失提出5點意見,要求桃園市政府檢討改進。
一、 捷運GC03標工程統包商送審裝修用石材花崗岩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石材進場施工前,廠商應提供合法使用文件,惟捷運局及專管顧問監造廠商中興/亞新專管顧問監造審查時疏未注意竟予通過。嗣施工前經統包商發現中國廈門前程公司產品為大陸製後,已主動更換為國內廠商送審合格,車站實際施工並無使用大陸製材料,而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惟捷運局於統包商辦理工程設計階段,未注意工程會相關函釋,致對核備材料供應商資格送審文件中出現中國廠商名稱及五星標誌等情,未生警覺與主動釐清,迨逾年餘始由統包商發現與更換,有督導不周之行政疏失。
二、 統包商提報GM01標工程材料供應商精工公司時點,正處於遭工程會停權之3年期間,送審文件卻登載查詢精工公司之拒絕往來廠商資訊為「無符合條件資料」,顯未符實情,捷運局及專管顧問監造廠商卻不察予以核定;嗣專管顧問監造廠商於審查材料樣品時始發現精工公司有停權情事,爰請統包商重新檢討並將原核定作廢。顯見捷運局未能確實監督專管顧問監造廠商覈實審查統包商提報文件,及未能察悉疑義即核備履約文件過程,核有行政疏失。
三、 捷運局辦理GC03標工程項下G11車站建築公共區地坪裝修之崗石地磚施工縫寬度,統包商擬依契約施工規範將原核定設計圖6±mm改為3~10mm,卻未即時於114年9月6日施工前之D、E版設計圖予以修正,以致有媒體報導未依設計圖發展製作施工圖情事之爭議;雖統包商相關施作尚符施工規範,但專管顧問監造廠商審查核定流程有違「依核定設計圖發展製作施工圖」之程序規定,未及時追蹤及發現施工圖與設計圖不符情事,顯有履約疏失,捷運局監督管理不周,亦有疏失。
四、 捷運局為達成市府捷運綠線北段7站於115年底通車政策目標,奉市長核示將捷運局局長前往德國協商行程與捷運車站公共藝術設置出國考察計畫併辦,遭媒體報導有接受廠商招待情事。經查市府出國人員回國填寫之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經費核銷,業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扣除生活費日支數額8%費用,並返還廠商合餐共食代墊費用3萬元差額;惟捷運局未於行前陳報市長核定之出國計畫相關內容揭露有廠商同行,致引發外界疑慮,允應檢討改進。
五、 捷運局為達成市府捷運綠線北段7站於115年底通車政策目標正積極趕工,GM01標工程行控中心建築屋頂頂版澆置完成後,監控及資料擷取系統設備亦提前於114年5月進場安裝,惟受屋頂飛簷鋼構基座尚未完成,以致影響後續防水工程之施作,而統包商亦未對該機電儀控設備做好安全防護,致有媒體報導之「儀控設備遭雨淋」情事,引發外界疑慮,捷運局允應督導統包商檢討改進,並盡早完成防水工程之施作。
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GC03標工程車站材料交貨供應商精工 公司,因另案早已於113年4月23日遭工程會停權,卻因本標案磁磚供應鏈各廠商間簽約時點均早於停權生效日,捷運局逕依法律事務所對工程會函釋之見解,就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認該公司非分包商故仍得繼續履約。惟如此有失政府採購法藉由停權「杜絕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再危害機關」之立法意旨。
兩位監委表示,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工程國際標案衍生之供應鏈廠商停權規範爭議問題,工程會表示,近期已就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徵詢各界意見,預計將「供應廠商」增列為第103條第1項不良廠商停權對象。監察院促請工程會允應以本案為鑑妥為評估修法,以保障政府採購品質並降低機關採購人員風險。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