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雙氧水洗豬腸,快4個月才稽查回收,監察院促食藥署、屏東縣改善

  【數位網路報記者7/30陳漢墀台報導 

監察院說:食藥署屏東衛生局自接獲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百○公司)以工業級雙氧水清洗豬腸並販售,作業地點藏匿於貨櫃屋內,進出管制嚴格等情案,延遲近4個月始進行稽查並回收問題產品,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41條關於針對有使用未經許可食品添加物之虞者,得命暫停作業、停止販賣並封存產品之規定,且從未發掘該業者未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另該公司作業場所位於「屠宰作業範圍」及「食品加工場域」之模糊界線處,衍生「三不管地帶」之食安漏洞;以及以「個人」名義購買工業級化學物質,再販售予食品業者違法使用之管理斷點等。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察委員張委員菊芳、田委員秋堇、蔡委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按食安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且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該管理措施。故食藥署及屏東衛生局對於有使用工業級雙氧水進行食品加工行為之虞者,本於預防性原則,應採行限制加工、封存、下架等必要管理措施。惟其自接獲百○公司違法以工業級雙氧水清洗豬腸並販售情事,延遲近4個月始進行稽查並回收問題產品,其基於保全證據請檢調協助之考量,最終得以破案查獲不法,固非無由,然該期間任由業者持續進行違法加工並販售,對消費者食用安全造成威脅。有關及刑事責任食安事件之查處作業程序,食藥署因本案已針對行政稽查介入點,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亦有賴食藥署與檢察機關建立緊密的協調合作機制,避免問題食品流入市面,保障民眾食安目的。

 

調查報告亦指出,百○公司於102118日即取得公司登記,衛福部早於1031016日公告具工廠、商業、公司、稅籍登記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販售業者等,屬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之對象,然食藥署及屏東衛生局於114101日聯合查緝發現該業者以工業級雙氧水清洗豬腸之違法情事時,始進一步查獲該公司未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食藥署雖稱每年均有辦理食品專案稽查,然各項專案係以產業()類別為對象,且倘業者未依規定辦理食品業者登錄,自不在稽核名單中,故該署各項年度稽查專案,難以發掘未依規定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之違法情事,肇生食安管理漏洞。

 

此外,調查報告並指出本案百○公司違法進行豬腸清洗作業之場所,係以貨櫃改裝,位於欣○公司廠區圍牆內,卻在該公司附設的屠宰場之外,農業部及食藥署均認為非屬法定轄管範圍,農業部甚於獲悉本案檢舉後,仍於114916日核定通過該屠宰場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證明書,該部例行年度實地稽查及11484日之現場驗證查驗,均未曾警覺該屠宰場旁設置貨櫃之原因及用途;另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及該府衛生局亦未能主動察覺,行事均有欠積極,益見屠宰作業範圍及食品加工場域之模糊界線處,衍生「三不管地帶」之食安漏洞,有待行政院正視並建立管理機制。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百○公司工業級雙氧水來源,係購自於「個人」(某化工公司離職員工),也就是該員工自化工公司購買後,再轉售予百○公司,但目前對於「個人」購買過氧化氫的行為,並無相關登記管理制度,即使食藥署及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下稱化學署)因應本案,已將過氧化氫定位為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但藉由第三方個人名義購買後,再轉售予食品業者的方式,仍難藉由食品雲及化學雲篩選發掘,此食安管理鏈斷點,有待該2關研謀共同解決之道。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食品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運送、貯存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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