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7/31陳漢墀台北報導】
監院究責南投縣劉育成校長性侵性騷及嚴重體罰學生案,權責機關已加重議處7名違失人員,5名被害人獲補助,教育部並建立「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專案小組」專案查察機制,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自112年6月立案調查南投縣大鞍國小劉育成校長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案,同年9月7日通過糾舉劉育成、113年3月7日通過彈劾、同年3月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南投縣政府,並於114年7月10日發動全院質問教育部及南投縣政府。本案迄今清查已有近40名女學生受害,劉育成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重判15年8月,115年7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判決上訴駁回。
監察院調查發現,早在85年劉育成任職南投縣雲林國小期間,就有猥褻學生情事,當時確有數名教育人員知情,卻未依據當年的「兒童福利法」向主管機關報告,反而私下要求劉員調校、跟家長和解了事,無從阻斷劉員繼續在教育界傷害年幼女學生。92年5月,劉員在該縣延平國小任教,有2名遭受性猥褻的女學生試圖向師長求救,然同樣劇情再度上演,時任校長及輔導主任未將事件進行通報,僅告誡劉員應潔身自愛。更離譜的是,此件「延平國小學生輔導紀錄」被當作不能說的秘密,代代相傳,放在輔導主任們的抽屜中,歷任校長也知情。
3位監委明確指出,本案中知情的南投縣教育人員均違反當時法定通報義務,然南投縣政府卻認為「未通報的校長情節輕微」、「未通報的主任,既已通報校長即盡了主任的職責」,初期對於相關知情不報者多以「不懲處」處理。後經114年7月發動質問,要求教育部及南投縣政府嚴謹究責,教育部建立「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專案小組」,督導南投縣政府釐清相關人員違失懲處原則。截至115年7月止,相關違失人員達7人(不含行為人),業予變更加重獎懲額度,包括:張姓校長記過2次、陳姓校長記過1次、陳姓及王姓校長、陳姓組長、王姓主任及魏姓教師等5名教育人員申誡1次,陳姓組長並裁罰新臺幣3萬元罰鍰之處分。
此外,本案目前已有5名被害人獲得律師費或及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教育部也因應本案,針對重大侵害學生之人權問題已建立「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之專案小組」之專案查察機制查處,該機制之適用條件為:(1)經媒體、社群或網路披露事件。(2)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3)行為人或被害人為2人以上之事件。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之專案小組,將遴聘兒少保護或該事件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律師,搭配教育部國教署業務單位組成,提供地方政府或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與指導。
3位監委表示,本案凸顯校園性別事件存在結構性問題,如:師師相護型塑包庇狼師之校園結構與文化、校園師生間權勢不平等、教育人員性平意識不足、童年時期受害欠缺信任求助管道致延遲揭露逾刑事追訴期等。值得欣慰的是,今(115)年7月7日立法院甫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兒少性侵追訴期正式改為年滿20歲起算,後續仍有兒少受害者平反及賠償機制等重大基本人權議題尚待處理,應由行政院會同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等相關權責機關,研謀修法及因應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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